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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的拾金不昧平衡了权利与义务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0月29日 08:08:16  来源:燕赵都市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意味着过去倡导的“拾金不昧”从此和经济回报挂了钩,许多人将此视为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会降低社会公德水平。(10月28日《齐鲁晚报》)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依靠“拾金不昧”这条准则来处理遗失物丢失与归还问题,并以之为美德。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地依靠这条准则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实际需要:一方面失物归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因归还失物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否则一定的社会关系将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我想,这是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进行更改最现实的基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重点不在于“拾金不昧”可得到经济回报上。过分夸大“拾金不昧可要经济回报”是对物权法的误读或偏见。

    我们说,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最起码要做到确保当事者双方互负权利与义务。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拾金不昧”,结论就是这样子的,拾得人捡到失物,有妥善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的义务,通常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总起来看,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在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准则中,只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

    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其实这种不公平,正在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越大,尤其是在一个“物质社会”中,有许多人懒得去做这种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事。物权法此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实际上是在平衡失主和拾得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产生良性互动,使这种社会关系更加协调地流转。

    所以,法律规定把“拾金不昧”和经济回报挂上钩,表面上看好像同传统美德相悖,但是实质上没有太多的冲突。因为传统美德的标准和内容总不能一成不变,传统美德也有一个和现代生活相融合的问题。如果传统美德总是僵硬,必然会离现实生活越来越远,可能在现实中找不到自己的空间。笔者认为,即使拾得人归还拾物时,要求合理的报酬,也不是一件有违道德的事。相反,失主无视拾得人的“成本”,而只是口头上表示感谢,也并不是一种很有道德的事。更何况,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践行传统“拾金不昧”之美德。(刘吉涛)

(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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