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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10月22日在京举行 |
治安管理检查证 |
警察正进行治安演练 |
灰色财产也是此次物权保护中的热点话题 |
危害他人的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 |
[前言]定于27日闭幕的十届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几个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这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大事,必将推进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从而更大范围地推动中国社会进步。作为普通百姓与网民,我们一直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事关百姓的新法如何改善我们的生活?
也许有人要问:“保护私有财产”,新修订的《宪法》不是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吗?是的。但仅仅有《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对此,生动的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就在今年3月新宪法颁布之后,北京、开封等地接连发生了居民手持《宪法》抵抗强制拆迁的事情。这些居民所要保护的就是他们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除了要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民法保护和单行法保护。《物权法》就是要将宪法有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化,使宪法规定成为老百姓可以拿起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全文
毫无疑问,一旦《物权法》通过并颁布实施,将赋予每位公民一件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利器;将激励公民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她让我们充满期待。期待一:《物权法》能够真正让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腰杆儿“硬”起来。期待二:《物权法》能够合理界定合法私产与合法公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明确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期待三:《物权法》能够合理界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与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全文
一个人需要有两种安全感,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财产权是公民生命权实现的前提。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没有财产权制度的社会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今天,要实现法律和社会公正,要实现法的平等价值,必然要求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全文
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强调对国家征用土地房屋,要实施合理补偿。物权法的出台,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物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法。物权在草案中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有专家认为,目前的定义不完整,要把“排斥他人干涉”写进去。
靠普法来提高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还是改变名称来使百姓易懂?这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审议。>>>>全文
《物权法》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广泛的支持和拥护是意料之中的。但从新闻报道看,《物权法》好像是仅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制定的一项法律。笔者不由得想到,公有财产的保护要不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物权法》是否也应该涵盖公有财产保护的内容,
抑或再制定一部类似《物权法》的法来将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相当完善,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不容忽视的是,条例因其部门法规的局限性,也带来了一定副效应:执法经济、以罚代管、管理趋利化等等,一些让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不良现象。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人的惩戒措施上。
在具体执行中,经济处罚往往被放在刑事拘留之前,即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于是,管理责任就异化成了罚款指标,部门权力异化成执法经济。如果忽视了这些不正常现象,不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界定,一旦《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就有可能导致执法经济合法化,致使以罚代管、管理趋利化的状况加剧,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就背离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初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