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坚
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采取公开且集中的方式,是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喜欢选择的方式,10月22日河南省荥阳警方也召开了公捕大会,对今年以来警方侦破的10起严重刑事案件中涉案的22名犯罪嫌疑人公开执行逮捕(10月23日《大河报》)。近日,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在密云大剧院广场对30名涉嫌参与抢劫、绑架、盗窃、强奸等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逮捕(10月23日《新京报》)。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而集中公开宣布逮捕实际上给人造成了嫌疑人的"有罪"印象,因此这种方式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相悖之嫌。因为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甚至可以说,所谓"公捕大会"就是把未经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公民,当作为在政治权利上、人格尊严上均可蔑视以至践踏的对象。
由于确认一个人是否犯罪,犯什么样的罪,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依据现行的法律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按既定的程序进行侦察、起诉、辩论判决,才能予以定夺,这个过程尽管冗长而繁复,但却是有必要的。并且"批准逮捕"也并不必然引发刑事诉讼,即便引发刑事诉讼,也并不必然导致有罪判决。不轻易对一个人做出有罪裁决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准。也就是说未确认一个人确实有罪之前,他是不应遭受"公捕"这种难堪待遇的,即使是身为犯罪嫌疑人,人格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
全国各地司法实例一再证明,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批捕公诉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确有一些最后被检查机关依法不起诉或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存在,在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载明,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27957人。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则载明:人民法院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一年来共对公诉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近5000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这两个数字相加,达三万多人。如果这些公民当初也都被集中公开逮捕"示众",这些公民的名誉权无疑也就受到了侵犯,而依据现行的法律,作为组织召开"集中公捕大会"的执法机关,恐怕就要承担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了。
另外,逮捕嫌疑人,本应有严格的程序规则限制,只有达到法定逮捕条件的,方可依程序予以逮捕,逮捕谁和逮捕多少人不能事先加以计划。而"公捕"大会上一下子宣布如此多的人同时被捕,不免令人对被捕者是否都经过了法定的逮捕程序这一点产生怀疑;即使经过了合法的逮捕程序,但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前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也难免令人生疑。因为逮捕嫌疑人本应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随地发生的,而提前下达逮捕令或滞后下达逮捕令都难免有侵犯人权之嫌。
文明社会的执法理念就是要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权,并在执法中体现以人为本。
对以往我们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轻视人权的观念和做法,应当摒弃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