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十一”期间,从武汉到北京探亲的曾先生,在亲戚家大院问路时,遇到了一臂戴“红袖标”大妈的反复盘问:“找谁,哪里的,来干吗?”。而这多为退休人员组成并被称为“治安巡逻志愿者”是由首都综治办组建,在全市约有60万人。而对此,有不少法律人士表示了担心与质疑(《新京报》10月19日一版)。
其实,谁也不能否认上述这位大妈对小区治安环境的善良用心,其他的“治安巡逻志愿者”也肯定抱有与这位大妈一样的善良想法。但如这样的治安志愿者并不是出于松散、个人想法(行为),而是由行政机关同意、推动并组建时,那如此的“红袖标”行为就不再是零星与个人的了,而是成了一种群体的带有社会、行政倾向的共同行为。那在此情况下,作为推动与组建的首都综治办来说,就要在满足自身行政追求的同时,也要对“红袖标”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边际效应”有所考虑与控制。就拿上述报道的具体事例来说,一方面类似这大妈一样的“红袖标”的确能在某种程度上于小区治安有利;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治安志愿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受到系统的培训,所以在实际的治安巡逻行为中,就很可能会一再而再而三的作出类似这位大妈一样的盘问行为,而这不仅给相关的到京人员带来不快,同时从法律上看,也是与法律要求相悖的。
而从理论上看,志愿者对自身小区的治安需求,无疑是一种公民的合理诉求;而同样要注意的是,到京探亲及旅游的也是公民,其同样也有与北京本地人员一样的法定权利,具体的说,他们应该享有不受非法定人员无端盘问的权利,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正当的合理要求。而当北京当地人员与外来人员的合理要求发生矛盾,且这种矛盾之所以发生,又由于与行政行为有关连时,那对有关的行政机关来讲,就有一个如何把握,如何平衡的问题,要解决这个权利问题,不仅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也是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要求,而且这还更是一种对行政水平的考量。
所以,当社会群体之间由于各自需要不同发生矛盾时,作为行政机关来说,不能用牺牲一部分人的权利来满足另一部分人需要的办法,哪怕这种办法是非明示而是默认的,都不应该出现。因此几乎就可以这样说,北京“十一”期间的“红袖标”盘问事例,与其说是大妈行为的“越权”,那还不如说是一种行政行为的缺陷更来得准确。而这种缺陷恰恰也是北京有关部门在日后要注意并需认真思考的。(作者: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