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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读研须过“品德关”实属违法
www.XINHUANET.com  2004年10月12日 09:05:30  来源:新华网

    网友:何向东 作者文集

    10月11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教育部规定,明年的研究生招生要进行“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我认为,教育部的这项规定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限制,是一项违法的规定。

    首先,教育部无权限制公民受教育权。我国教育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其随意剥夺和限制。

    这并不是说,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绝对的,而是说公民的部分受教育权即使需要被剥夺或限制的话,也应当通过法律来进行设定,而教育部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这就象我国公民有参加劳动和工作的权利一样,但是一些公民在选择职业时,也会受到限制,比如犯过罪的公民就不可以从事检察官、法官等职业。而这些限制不是哪个法院或哪个检察院规定的,而我国的法律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明确规定的,是通过法律进行设定的。试想,如果哪个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民法定的受教育权进行剥夺或限制的话,那还叫法定权利吗?

    其次,教育部的这项规定本身存在漏洞。现在未成年人能考上研究生的已经绝非少数,14岁神童王大可今年就考取了北大数学科学学院2004届硕士研究生。如果一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品德不过关”,在研究生招生时,是否也一样要被“卡”掉呢?如果被“卡”掉,那么学校就是遵守了教育部的规定却违了法。因为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难道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就可以不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显然,教育部的这项规定是与我国教育法的精神是相悖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行政,强调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而我们许多政府部门仍然习惯于以“红头文件”领导,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有时候,“红头文件”直接与相关法律撞车。我认为教育部的用“品德关”来限制公民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公然的“红头文件”违法,是违背四中全会精神的,全国人大常委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教育部对此作出解释。


(责任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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