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林平顺
据《新京报》10月8日报道,8月6日,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国家监诉人”身份,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并将在这些案件中以“监诉人”身份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今后,除属于当事人处分权内或纯属家庭成员间纠纷的案件外,四川省检察机关都可插手并为弱者撑腰。
四川省检察院此举,将检察官的身份定位为“国家监诉人”,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我国当前公共利益保护缺乏诉讼机制和诉讼主体的尴尬局面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着一个严重缺陷,即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成为原告。这样的一种不合理的诉讼机制的安排,经常导致这样的一种不公正的情形:某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也间接地侵害到了一些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共社会,这些公民、法人或组织不是公共利益的实在主体,无法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此同时,公共社会虽然是公共利益的主体,但却不是实在主体,所以也无法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
这种公共利益保护缺乏诉讼机制和诉讼主体的尴尬,不但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导致受到间接侵害的一些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民事诉讼法在对公权益保护与私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衡,而这种失衡,实际上也已经使私权益保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比如北京一17岁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公司案,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一律师状告南昌铁路局按有座车票的价格向旅客出售无座车票案,河南漯河市一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未在产品上注明警示标志案等等,这些曾轰动一时的公益诉讼之所以多以败诉告终,主要原因就在于,虽然这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能甚至已经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由于他们不是公共利益的实在主体,而无法通过公益诉讼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这种不公正的情形不改变,不但公权益保护没有保障,私权益也得不到更好的保护。明确检察机关“国家监诉人”的身份,实际上就是为公共利益确立一个实在主体。这不但对保护公权益和更好得保护私权益都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而且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也不相违背,还符合国际惯例,因此非常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