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程春荣
湖北省房县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王治平,在等待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日子里,因病多次生命垂危,公安局不惜财力组织抢救,13次将其从死神手中抢救过来。为王治平治病花去的钱,相当于该县财政下拨给20名警察一年医疗费的总和。房县公安局领导明确表态,一审死刑犯同样应该享有法定的健康权、生存权。(9月22日《大河报》)
一些网友认为这是房县公安局的一次作秀。笔者认为,对一个身患绝症的死刑犯积极施救,这是对犯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人从一降生到这个世界上时起,到他的生命终止之前,其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县公安局的做法值得称道。我认为,房县公安局面的做法无可非议,因为这不仅体现了我国人道主义的现实要求,而且也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治精神,证明了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死刑犯虽然是被剥夺了生存的权利,但在没有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命权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在终审判决下达后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发病,同样也应当进行救治。当然,如果救治无效就另当别论。
死囚受到惩处是依法办事,在他们被执行之前受到善待也是依法办事。这就是法治。如果每一个罪犯都能像房县那个囚犯一样受到应有的尊重,必将极大地促进文明执法的进程,我们的社会文明就会再进一大步。房县公安局不是在作秀,而是在文明执法,应该受到肯定和赞赏。他们的行为也是一种很生动的教育,因为,连死囚都能享受合法的权利,就能映照出侵犯普通人合法权利的丑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