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朱达志
8月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以期通过修改选举法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部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大会审议,包括直选引入预选程序、严惩贿选行为、候选人可与选民见面和罢免代表有限制等四方面内容,其中第三项尤其令人关注:“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8月23日新华社)
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这一做法虽然在国外早已是司空见惯,但是正式(建议)写入我们的《选举法》,倒确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别看草案相关部分只有短短二十多个字,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量却十分丰富:现行选举法的明文规定是: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打一个也许不大贴切的比方,这就像是男女双方连见面相亲的权利都没有,只凭自家父母到对方家里去作的一个纯属一面之词的情况简介,就要人家选他做乘龙快婿,这很显然是不合乎“恋爱自由”基本原则的。
现代社会的所谓政治文明,最主要的就是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选举制度,因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代议政制,无论是议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是由选举产生的。因而长期以来各国都在致力于使自己的选举制度尽量符合本民族的政治文化特点,符合各自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一个选举制度设计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团结与稳定,所以一个完善有效的选举制度的确立,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它需要经过长期的摸索,实践和改革。
但是综观各国选举制度,除了都具备一些合乎自身国情的特点外,其基本规定都是建立在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些普遍原则基础上的。譬如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这里的直接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面对面,也可以是通过不同媒介实现的实质上的直接对话形式),就是现代政治选举的一个普遍原则。因为即便只是从技术层面上讲,这也是信息传播的一个最“保真”的方式;何况从对选民的尊重,以及从公关、宣传等层面上说,这也是一件善莫大焉的事情;更主要的是,它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民主的实质是人民主权,所有的公务人员都不过是人民的公仆,直接面对自己选区的民众,这是再起码不过的要求了。
实际上,我们的大多数候选人在这方面并不是没有起码的意识和觉悟。近两年从媒体披露的情况中我们已经获知,在深圳等地区,就有居民联名推选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在自己的选区公开张贴参选海报,或者向选民发表演说推介自己这样的事例出现,效果很好。但他们的行为因为无法可依,也多多少少遭到一些来自于不同层面的质疑甚至干预。然后这一类做法又的确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合乎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终于提出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议案,正是反映了这一基本原则和民意诉求,令人欣慰并值得我们热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