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陆颖 作者文集
近来,因行人不顾交通规则而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再次引来了民间对新交法有关条款的怨声一片。实际上,自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其中有关条款的民间(社会现实当中的民间以及网络不少论坛)怨声就从未停止。
说起新交法,其疏漏实在不少,比如对于电动自行车到底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久未解决的难题,此次虽被新交法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能否上路行驶却未作明确规定;事故逃逸的司机,按新交法规定应予以终身禁驾处罚,但对没有驾照而无证驾驶的肇事者,新交法却无法处以终身禁驾,至多只能处以罚款和拘留。
新交法与现行的《保险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有关规定之间也存有矛盾。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对于司机无责任的事故,通常是不负责赔偿的,这就使得司机与保险公司频起纠纷。
如果抛开这些问题不谈,最引为争议的,还当属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该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虽然后续文字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一方的“证据”如何寻找?“故意”如何认定?基本上是无法认定的,这些后续文字基本上相当于形同虚设。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后,只剩下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
正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心存依赖,使得新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路权划分与行走规则流于形式。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权责明确和权责对等,就交通事故而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应当遵循各自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原则,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新法为何要违背这一基本的法治理念?
所以,新交法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是否考虑到了中国公民总体而言法制观念淡漠的现实?如果不能把更多的人们引导到按法规行事并形成更好秩序的良性道路上来,而纵容了更多的人去破坏规则、破坏秩序,这样的法规就有修改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