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何向东 作者文集
8月9日14时30分,在长春市商业繁华地段重庆路上,十几位自称是某电脑公司的青年男女一字排开,跪在道边,说是公司为了锻炼他们的“意志”,他们自愿挑战自我。他们不是专职乞讨,却甘愿采取下跪的方式“磨炼”意志,其意为何?原来,下跪者是搞推销工作的。他们的公司认为在未来的工作中难免要遇到拒绝和各种挫折,没有“厚脸皮”将应付不了这些尴尬的局面,从现在开始学习,是为了将来能成就一番大事业。半小时后,由于人们的指责,“下跪者”被人叫走。(《江南时报》8月10日)
明明是让员工培养服从意识、忍受侮辱的“奴性”意识,却赋予“厚脸皮”精神,还美其名曰是“挑战自我”,这家公司的“厚脸皮”精神真让人折服。
在当今商界,推销员受挫被拒,已是常事,作为推销员还真应有点“屡挫屡勇”的精神,如果说这种“永不言败”的态度靠的是推销员的毅力和魅力,倒还好理解。可是,这家公司却想让员工通过“下跪”等受辱等方式来换取推销的“成功局面”,那么员工还不就成了“受气包”了吗?
“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话不错。让员工“下跪”受辱,并不能获得顾客的认同。这家公司据说是经营电脑业务的,公司的东西不好,或服务不佳,得不到顾客的认同,难道说靠推销员那么“一把鼻涕、一把泪”的一“跪”,公司的业务就能直线上升,将来就能成就一番“大事业”?如果这有公司的这种磨炼员工意志的创意,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为何在“下跪者”仅“磨炼”了半个小时,就不让“磨”了呢?按照我的理解,既然公司提倡“厚脸皮”精神,公司就当面对人们的指责让下跪者一“跪”到底才对呀!干嘛又心虚了呢?
这家公司这种受辱训练,可能会是取悦一些顾客,但是,这样的训练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同样不容侵犯。所以,像这家公司对员工进行体罚式的受辱训练,无疑是漠视了员工作为公民的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