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陈庆贵
据《现代快报》7
月28日报道:四川阆中“6.6”脱逃事件发生后,4名脱逃人员已有3人落网;阆中市第二看守所4人被立案侦查;阆中市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和记大过的处分。事隔一个多月后,翻开厚厚卷宗惊异地发现,这起震惊各界的脱逃事件背后竟隐藏着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精彩故事”。我以为,“精彩故事”作为司法腐败个案并不可怕,作为“正当理由”诱发司法腐败现象更值得警惕。
“激励干警”是第一个“正当理由”。从审计情况看,当地财政对看守所的投入,每年虽能基本保住其正常运转,但干警福利奖金却得不到保障。如何稳定干警情绪,调动干警积极性是摆在历任所长面前的一个头痛问题。于是在“激励干警”的“正当理由”下,作为应对之策,“自行创收”成为新思路、“犯人出所卖酒”成为新举措。激励干警是不是非奖金不可?干警奖金是不是非要藉以犯人出所卖酒才能解决?犯人出所卖酒后果是否可以预期?答案不言自明,不知当事者当初是否想过。可见,即使基于“正当理由”,倘若不是藉以正当途径,而是通过歪门邪道去实现,“正当理由”诱发司法腐败只是迟早之事。
“上级要求”是第二个“正当理由”。当事看守所根据上级“看守所要搞生产,以弥补资金不足”的要求,自办酿酒作坊从事白酒酿造。为解决销售难题,前任所长利用在押人员资源,规定留所服刑人员可以在警察陪同下外出销酒,每天任务15公斤(后增至25公斤)。这一“祖宗之法”一直延续至后任所长彭壮言。姑且认为“上级要求”是正当的,下级贯彻上级要求也属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作为贯彻要求的措施,犯人出所卖酒非但于法于规无据、于情于理不合,而且存在显而易见的事故隐患和危害后果。在我看来,当地在押人员出所卖酒而引发祸端,与其说令人匪夷所思,不如说出于情理之外而又在意料之中。对“上级要求”不问青红皂白照办不误抑或“歪嘴和尚将好经念歪”,“正当理由”不诱发司法腐败才怪呢。
“立功赎罪”是第三个“正当理由”。在“立功赎罪”的理由下,罪犯完成任务能够得到“犒赏”,作出特殊贡献能够留所服刑。某服刑犯任务完成后,获“犒赏”本欲在按摩院“轻松”一下,不料却被现场擒获,服刑犯在外嫖娼由此成为当地民众茶余饭后笑不出来的笑谈。原阆中某局程某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按规定应即行劳改,缘其属“领导型”销酒“人才”,便留所服刑。后又缘其销酒战果不俗的特殊“贡献”,上演了出所斛筹交错接受旧部拜年的闹剧。“正当理由”一旦脱离法纪、逾越情理而信马由僵,必然惹祸上身、引火自焚。
“6.6”事件发生后,一位群众一针见血地说:“这里的看守所出事不奇怪,不出事才奇怪。”设若相关官员不从教训反思中觉醒,仍不对形形式式的“正当理由”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采取理性的对策,类似阆中“精彩故事”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