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体育总局官员的说法,为了避免造成对备战、参加雅典奥运会和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日前国家审计署“清单”中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答。但是,当我们看了这个“解答”之后,心里的疑团反而更加难解了。
疑团之一,这个解答前后矛盾。前说,中国奥委会账上的资金不是国家拨付资金,而是中国奥委会自己进行市场开发的收入,以及参加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的分成所得。这些钱没有被挪作它用;后又说,作为自筹资金建职工住宅的,是动用了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长期积累的部分资金。按照前后逻辑关系来理解,似乎是中国奥委会账上的“本金”没有挪用,而利用奥委会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发的“利”被挪用了,但这样的挪用是“按国际组织的要求和规定使用”。这里有两点令人不解,一是利用奥委会资产作市场开发,其增值部分本该“滚”入本金,为什么要用来建小区?二是口口声声说是“按国际组织的要求和规定使用”,为什么不把国际组织“原汁原味”的规定向社会解释清楚?我就不信,国际组织的要求和使用规定,真的允许可以动用奥委会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建小区、盖宿舍?《奥林匹克宪章》要求国家奥委会“寻求能使自己在各方面保持自主的财源”,这一规定的关键之点,是“保持”与“财源”,以这样的条款为自己“边开发,边自用”来辩护,这不令人可笑吗?
疑团二,坐地分肥式的“卖牌子”,是否也叫开发?按照体育总局官员的说法,帮助运动员、运动队、代表团开发无形资产,如做广告等还要按个人、集体、国家的比例来分成。我们实在看不出,无形资产的开发,到底本该如此简单,还是被赋予了太多的“中国特色”。不管你是什么项目,只要一沾奥运的边,你就要向我掏钱;运动员做广告,必须要把广告收入分一部分给我。去年,姚明就因广告肖像权问题与国家体育总局、健力宝公司打了一场三角官司,尽管历时7个月的官司以和解结束,但是这起官司,并没有解决姚明提出的“谁来保护运动员个人权益”的根本问题。换言之,“广告分肥”之类的“无形资产开发”,还始终处在法律的边缘。在这样的情况下,体育总局却大有“我会花,是因为我能挣”的底气,这不令人可悲吗?
疑团三,“合二为一”就可以自我设权吗?“中国奥委会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没有单独的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体育总局的领导班子也是中国奥委会的领导班子。”正因为此,“自2002年开始,从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所得中,适当给予补贴”。既然组织形式上“合二为一”,你们为什么首先想到的是,奥委会的钱不是国家财政的钱,奥委会工作人员也不算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奥委会基金的开发所得,自收自支;为什么就不想想,既然是“合二为一”,自己的另一个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利用政府部门的便利自我设权、自定补贴标准,这难道不是有违依法行政吗?
疑团四,媒体曝光国家体育总局的问题,会“对备战、参加雅典奥运会和筹备2008年奥运会产生负面影响”吗?我相信,绝大多数参加、筹备奥运会的运动员及工作人员,恐怕与“动用奥委会资金谋福利”的事,连间接关系都扯不上,更谈不上什么“负面影响”。这样的说辞,无非是想堵一下公众的嘴罢了。(网友: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