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俞洲
昨天早上,北京市方庄南路上,一名男子将一面国旗和一面骷髅旗并排挂在一辆摩托车上招摇过市。行人对这种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极其不满。(《京华时报》7月7日)
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旗理应得到每个公民和组织的尊重和爱护,岂能与骷髅旗并排悬挂,且在公共场所招摇过市?其恶劣行径,不仅十分荒唐,更是对国旗尊严的严重侮辱。七七国耻之际,在首善之区竟发生如此现象,任何有良知的民众不能不倍感愤慨。从过往行人极为不满的反应看,足以证明民间舆论对此事给予的严厉道德谴责。
侮辱国旗,实质上构成了对国家尊严的侵犯。对类似该男子把国旗与骷髅旗并挂的行为,仅仅进行道德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尽管条文仅列举了焚烧、毁损等五种侮辱国旗的方式,但并不表示侮辱国旗的行为仅限于这些方式。
从法理上分析,明目张胆地在公共场所将国旗与骷髅旗并挂,不仅违反了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位置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它将国旗与代表死亡和罪恶的骷髅标志并挂,显然蕴含着悬挂者企图借此侮辱国旗、发泄不满的心态。如此恶劣的情节,是否已经构成侮辱国旗罪?
更令人深思的是,过往行人纷纷表示不满,令人遗憾的是居然没有一名执法管理人员及时发现、采取必要措施果断叫停。作为车水马龙的都市大街,交巡警、城管等执法力量应该比较集中。然而,并挂着国旗和骷髅旗的摩托车却能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在管理上的失职和缺位实在难辞其咎。这从另一个侧面警示我们,尊重国旗的意识淡漠已到了何等地步!难道在执法者的心里,竟也不知侮辱国旗是违法行为吗?
爱国主义教育并不是空洞的说教,尊重国旗的意识需要深深地植入人们的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