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陈旭
原福清市副市长郭进文利用分管城建、土地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之便,7年收取22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老总的巨额贿赂100多万元,为他们开发的地产项目大开绿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虽然收取了巨额钱款,但郭进文除了日常开支很少将这笔钱花在自己身上,又不敢存入银行,就干脆将钱借给亲友或心腹变相隐匿赃款。1998年至2000年,他借给秘书3笔共43万元;2000年郭进文替其姐姐的子女购买一块地,并为其代付款45万元;1997年至1999年,郭进文借给其侄儿45万元;此外他还将60万元借给朋友。(见《东南快报》7月2日)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本是旧时代的恶习,在如今的时代却又再次上演了。郭进文就利用自己的腐败为自己的亲友们提供了诸多方便。他收受了巨额贿赂后,不敢轻易花掉和存入银行,就将其借给亲友。亲友们却可以心安理得地用这笔钱干自己的事,沾了腐败的光。
从表面上看,腐败分子收受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们的钱,并不是国库的钱,实际上这些钱还是国家的钱。行贿者的付出是需要回报的,有时甚至是要成倍地回收成本,那么这个链条下去受损失的还是人民。手里握有实权的腐败分子不管收下谁的钱,都是人民的血汗钱。用人民的血汗中饱腐败分子的私囊,并成为腐败分子亲友的私产,无疑是对人民的犯罪。
郭进文腐败案件告诉我们,在惩治腐败现象的过程中,必须对他们收受的资金的去向对严加追查。尽管他的亲友们本身没有腐败问题,但是如果他们明知是赃款还继续借用,无疑起了变相隐匿赃款的作用。这一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止这种“一人腐亲友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