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郭松民 作者文集
一部《行政许可法》,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其实就是一句话:行政机关要无权、有责。“无权”是无审批之权,“有责”是有监管之责——这将从根本改变以前经常出现的有权无责的现象。这样的变化当然是颠覆性的,所以温家宝总理言简意赅地将其概括为“自我革命”,的确是点到了问题的实质。
不久前发生的“劣质奶粉事件”,向我们形象地展示了有权无责的行政机关会是什么样的状况:惨剧已经酿成了,但与之相关的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却都振振有辞地辩解说此事与自己无关!不过在当初审批各类许可证时,他们却没有一个说这不是自己的权限。所以,《行政许可法》果能落到实处,必将终止这种历史性的矛盾现象。
不过有学者也不无忧虑地指出,《行政许可法》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还要看政府官员能否树立现代行政理念,这是完全正确的。而现代行政理念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责任伦理”。
我们通常说的责任,就是指要根据某一社会角色的义务来衡量其行为的后果,如果其行为的实际后果严重地与他承担的义务要求相悖,那么就应当对他进行相应的惩罚。而责任伦理,则是指担任某一社会角色的人在履行其角色义务时,必须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这应当成为其角色行为的主观道德准则。“责任伦理”一词,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世界上广为传播。今天,媒体伦理、经济伦理、环境伦理、科技伦理已经成为使用频率极高的字眼。政府官员由于其所作所为皆关乎国计民生,所以他的伦理责任就显得格外沉重。
不可否认的是,在“审批经济”大行其道的时候,很多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之所以积极行使审批权和执法权,背后的动力是利益驱动,因为审批就可以收费,执法就可以罚款。《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审批权“被极大地削减”了,执法权也受到了“很大的约束”,那么这些官员会不会因此就非常消极地来面对自己的监管责任呢?这是个问题。更进一步说,《行政许可法》会不会被规避,原来操纵在政府手中的“点头权”会不会以新的面目出现,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政府官员的责任伦理水平。
要在官员中倡导责任伦理,就应该建立起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以激励负责任的优秀官员,惩戒失职人员,加速责任伦理的内化过程。在这方面,引咎辞职如果能够成为一个新的、不成文的“政治惯例”,将会非常有利于责任伦理水平的提高。责任伦理主要是从结果上看的,而不管动机如何。孟老夫子就曾经说:“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也就是说,责任伦理不允许什么“好心办坏事”,也不承认什么“无心之失”。只要事情办坏了,就必须承担责任,就必须辞职,并没有什么好客气的。
如果说法律主要是他律,伦理主要就是自律。只有他律和自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行政许可法》才能实现它的立法本意,我们的社会才能因此变得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