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西都市报》6月24日报道,4月21日,彭山县江渎乡信用社主任谢某与18岁女子叶琴(化名)赤身裸体死在眉山东坡区红星路玫瑰园出租屋内。法医检验认为:二人系煤气中毒死亡。近日,中共江渎乡党委对谢某作风败坏、违反道德的问题予以立案查处。
另据《新京报》6月24日报道,某国有企业出纳李某挪用公款280万用来赌球买彩,其中最高的一次赌注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去年8月的一天,北京某国企报案称,该单位出纳李某在提取70万元职工买断工龄费后一直没来上班。当日晚上,走投无路的李某曾服下90片降压灵想一死了之。
据《大河报》6月22日报道,福建省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翁华铭6月20日下午在单位上吊自杀。据其家属称,他之所以自杀,是因为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压力太大。
一则则在法律查处之前,查处之中和查处之后,发生的"以死谢罪"的行为,让人感觉好像这些违纪违法人员都有"自知之明",都"良心发现",都很"自觉"。无论是违反道德也好,违反纪律也好,违反法律也好,自杀也好,意外死亡也好(《华西都市报》的报道中目前不能确定是自杀还是意外),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因为死而改变了正常的法律程序,虽然不会最终逃脱,但是会暂时逃离。
对此行为,公众和时评人却有很多抱以同情甚至赞扬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是因为一直以来所形成的人们对于死亡的敬畏和惋惜心理。从古到今,有很多俗语表达了这种感情,比如"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一死百了""以死谢罪""杀人不过头点地"等等,都说明了人们认为人死了什么也不该再追究的心理。即使是坏人,人死了也该算了。
其次,有的人认为对于坏人,罪犯,法律对他们的最大惩罚就是死刑。所以人一但意外死亡或者很"主动"地自杀,等于和法律的判决是一样的。甚至有的人其实罪不至死,他却选择了死亡,这就更不该再追究了。
最后,认为他"良心未泯",认为他还有"廉耻之心"。对此,我们应该有一点恻隐,敬意甚至呵护。这其实已不是一种同情,而是一种赞扬。
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这样的行为,我们应该谴责,法律应该严处。
第一,以自杀逃离惩处是对法律的亵渎。也许他自己是想解脱自己,但是他把法律置于何处?在这里他把法律当成了没有用的摆设,看作了袖手旁观的看客。一个人有罪无罪,应该法律说了算;一个人罪有多大,也该法律说了算;一个人是否该死,还是法律说了算;即使一个人该死,仍然应该由法律来执行。否则,当公安机关面对有明显罪证的犯罪分子就可以不经过法院而直接执行死刑?
第二,死亡并不是对罪犯惩罚的全部。如果一个人罪不至死,他就不该死。即使一个人该死,死亡也不是对他惩治的全部。法律除了要惩治他的肉体,还要惩治教育他的精神。这不是"独自去偷死"所能代替的。相比之下,他自己选择死亡与法律给他的死亡是不一样的,用自杀来逃避更是一种"贪婪""舒适"的行为。
第三,自杀说明犯罪人员没有真诚接受法律,更是对法律的一种无声对抗。法律具有惩治作用,更具有教育作用。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判决不但希望对他实施惩罚,更是希望他从心底认罪。如果他真的觉得对不起法律,对不起人民,对不起自己,那么他就该为自己的一切负责,按部就班地负法律责任,而不是"不明不白"地死了。这其实是对法律的最后一次违背,不但不能减轻他的罪行,更应加重他的罪行。不但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还应该该"罪加一等"。
对待以自杀逃脱法律的行为,我们不但不该同情,而且应该继续一查到底,更应该适当加重刑罚。所有违法犯罪者也该清楚,死并不是法律最严重的处罚,死也不是犯罪分子最轻松的解脱,死更不是最真诚的谢罪。 (稿源:红网) (作者:孔丙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