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问题剖析之二 上一篇
网友:丛亚平 作者文集
尽管农村征地存在种种不可忽视的问题,然而中国终是要向城市化迈进的,减少农业人口比例也是国家现代化标志之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征地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再也不能拖延不决了,否则,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三农”问题(包括征地问题)作为讨论的重点之一,足见中央对农民利益的重视。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力量,也是农民的希望所在。
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征地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呢?拙见以为:
针对“政府从批地征地中渔利”的现象,国家应尽快建立严格的法规,加大对征地所得资金的监管和审计,让有权者无法从征地中得到丰厚的私利;同时改革干部考核体系,不单纯以产值、政绩为考核目标,而应加入环境、民情、农村综合发展等指标,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滥上项目乱圈地的冲动。同时,国家应建立更加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和土地监管体系。按要求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或省级政府批准的征地,违规不报者就应严办,对把大项目化为小项目逃避土地审批等伎俩,国家应研究办法坚决予以制裁。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针对“在征地中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问题,国家应根据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本着对农民利益负责的精神,重新制定合理的一次性补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土地用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参考市场价格提高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所征土地的使用范围不同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非公共利益和经营性用地,补偿标准应高得多。
针对“失地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建议将给予征地补偿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应推广部分地方试行的政府、企业、农民各缴一部分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的办法,按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段不同制订不同的统筹措施,使之全部纳入社会养保障体系。同时还应立法,强制地方在征地时要足额优先交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针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征地过程违规操作”的问题,国家土地监管部门应总结教训摸索出一套对付违规操作手法的监管措施,加大监控力度和对违规单位的惩处力度。
针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变成村主任所有”以及“村镇干部截留苛扣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国家应加大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无视农民利益的干部农民有权罢免;应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所有村务必须公开,尤其是涉及到征地等重大问题,必须听取和尊重农民的意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听证会,将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户见面,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所有财务必须公开,收了多少征地款、已发给农民多少,如实公布。应该建立“强制性法规”强迫村官“必须”将村务和财务公开化,并明文规定不这样做将受到惩处和罢免,这样才能堵住征地款的“截留挪用漏洞”,遏制村领导用大家的地为私家谋利的行为。
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虚置”的问题(这是所有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许多专家认为,应考虑改革土地所有制,改变目前土地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的状况,建立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利益。对此,许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多种参考方案:
采用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法,用分红的方式让农民与开发商共担风险,共享得益。或以土地租赁的形式代替征地形式,用租金保障农民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南海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每年几千元,且预交三到五年,企业第一次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
农村非农用地资本化。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凡属经营性的非农用地,变征用农民土地为农户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投入,进行资本经营,确保农民收入。
农村农户宅基地物权化。农户宅基地与地上建筑物应发给房地产所有权证,使农户真正成为有处置权的所有权人。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除国家征地的指令性流转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农用地入股或出租等方式的流转、宅基地的流转等,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而这还将涉及土地供求、土地价格、市场竞争、土地市场体系等配套制度的建设。
有的专家还提出,应将集体所有的农地改为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私有化),或者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永久制,以真正保护农民自主经营权力和切身利益不被剥夺,进一步调动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当然,国家利益和社会综合利益也同样是不能忽视的。如何在保护农民利益和加快城乡经济发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具有相当的难度,但又是确实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