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郭松民
在中国,审判的历史非常悠久,长达几千年。但选举的历史却很短,从1913年宋教仁大出风头的那次国会选举算起,还不到100年。惟其短,又是“舶来品”,就有一个不服水土的问题,就难免发生嬗变,这就是柏扬所谓的“酱缸”的影响吧!
一般的变形,问题还不大。比如以代表团为单位计票,可以以有效报复相威胁,使代表们不敢不投赞成票的“程维高选举法”;再比如行之有年的“等额选举”。我常常感到奇怪,既然“等额”,那就意味着别无选择,别无选择了还选什么,这不是瞎耽误工夫吗?不过这样的变形虽然不好,但总的来说还没有脱离选举的本意,即选举是用来赋予权力或者授予荣誉的。而如果“选举”的目的是为了剥夺权利或者荣誉,那“选举”就嬗变成了“审判”。这不亚于“天使”和“魔鬼”的差异。
6月15日央视的“社会记录”栏目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安徽省亳州的帅威特服装技校,因为连续发生失窃事件,校长决定由全体同学“选举小偷”,结果有6名同学“当选”。本来判定一个人是不是小偷,是要拿出证据的——或者抓到现行,或者搜出赃物——但现在这一切都不需要了,通过“选举”这一天然具有合法性的仪式,猜疑变成确认:无论这6个当选的同学是不是小偷,他们肯定就是小偷了!
“选举”在这里不动声色地变异成了审判,而且是由全体同学组成的“大合议庭”来进行的审判。不过和正常审判的区别在于,这里只有指控,没有辩护。除了校长本人是绝对安全的之外,每个合议庭的成员同时又都是被告,都有可能被裁定有罪。
校长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真的相信这样做可以抓到小偷吗?那他的智力还能说是正常的吗?这个问题像牙疼一样折磨着我,我忽然悟出来了:不!这样做抓不到真正的小偷,他对此心知肚明。但这样做可以在学生中制造一种恐怖气氛,因为每个人头上都顶着一柄名叫“小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每个人都不能再信任别人,每个人都因此受到了一次严酷的精神惩罚——再也没有什么状态比这种状态更有利于确立校长的“权威”。
近年来,这一类的“选举”发生了不少,有甘肃村民“选坏人”的,有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选内鬼”的。究其原因,不是因为我们的领导忽然热爱起“民主”了,而是因为这些都是以选举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在某些情况下,这类选举还具有转移矛盾的功能,比如前段时间武汉市的一个管理处让全体职工“选举下岗者”就是如此:如果由管理处的领导直接决定下岗者,那么职工提出的问题将依次是:为什么让我下岗?怎么会搞到非要有人下岗的地步呢?谁应该为今天的局面负责?无疑,这样追问下去是很不安全的。但让职工“选举下岗者”的话,问题就只有一个:我们中间谁应该下岗?仔细观察,所有这一类的“选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选举的发起者都谦虚地不把自己的名字列入候选人名单,这和选“劳模”,选“人大代表”时的情形刚好两样。
谁说中国缺少发明?我看把选举变成审判就是一大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钱钟书先生曾经感叹到,外国的好东西到中国,来一件毁一件,天下无敌手。我想之所以会如此,盖由于这些好东西的使用权,解释权都在那些握有权力或者在现有的利益格局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人的手里。这种状况不改变,由类似的嬗变导致的发明专利恐怕还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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