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克杰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水利局原局长瞿东旭,为了当副县长,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日前被判刑。(6月14日《北京青年报》)
乍看这个消息,不禁一阵喜悦,感觉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任何人犯罪都会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但仔细一看判决结果却大失所望,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位副县长的判决非常宽大,简直是法外开恩。
2003年2月,梁河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任梁河县水利局局长的瞿东旭为了能当选副县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自己和指使他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使其得以被提名参选,并当选梁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瞿东旭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熟悉刑法的人会发现,这个判决结果有两个明显问题。
首先,这位副县长犯了两个罪,而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而被告人瞿东旭选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无论如何也应是2年以上,不可能是2年,而法院恰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因此这个判决是一个明显违法的判决。
其次,判决中的两个罪名所判处的刑罚分别都是有期徒刑,并没有缓刑,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却是“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两个实刑并罚出一个缓刑,此前还闻所未闻,明显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此联想到今年3、4月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周宁县副局长陈长春被轻判案,该案的一审判决“强奸罪3年,妨害作证罪1年,决定执行3年”(3月19日新华网)。此判决受到强烈质疑的,就是有违反数罪并罚原则,并最终挖出枉法裁判的周宁县法院刑事庭庭长阮某。
令人真没想到的是,一个州的中级法院竟然也犯如此错误。人们有理由怀疑,判决的背后有不正当的交易或者其他隐情。在大力强化以法治国的今天,绝不能让违法判决成为一些犯罪官员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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