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江淮南
《新华每日电讯》和《参考消息》6月6日各登了一条身高影响人才选用的报道。前者讲的是,山东今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取消了自1997年以来执行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米”的硬性规定。后者则转载美国《纽约时报》一篇题为“中国对矮个子不公平”的报道,说的是,山西长治一名考试成绩优秀的女应聘者,因身高矮了半英寸而被淘汰。
《新华每日电讯》是带着赞扬的口吻,报道山东改变过去不妥规定的进步;《参考消息》转载的文章,则是批评长治和中国许多地方仍然在实行的选用人才中的“怪现象”。
山东认识到过去“硬性规定”不妥而主动改正的表现,固然是进步,应该肯定,但这种“硬性规定”毕竟实行了七八年,造成了不良影响。
应该指出,以身高、长相作为录用公务员或其他人才条件的,恐怕不仅山东、山西有,在全国许多地区、行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不过有的有明文规定,有的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不成文的规定,大家都心照不宣罢了。
如果说,社会某些特别行业和岗位在选用人才时需考虑长相,还可以理解,但在公务员、科技工作者、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等等,如果以貌取人,那就荒唐可笑了。
首先,它违反科学。身高、长相,与知识、才干并没有任何必然联系。看看我们周围的同事,就可以知道,身高的人,漂亮的人,未必比身矮的人、长相平常的人,能力更强,工作更出色。从古到今,不是有许多身材不高、长相平凡,但却雄才大略、智慧出众、成就伟业的人物吗?齐鲁大地上不就出过有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晏婴吗?他又矮又瘦,其貌不扬,
却官拜齐国宰相,且被称为“智慧宝典、雄辩四方”的奇才。众所周知,伟大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我们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都身材不高,如果按照山东原来的规定,他们在今天连当普通公务员岂不都很难够格吗?这是其一。
其二,古今中外,没有这种离奇的规定,这种规定只是一种思想倒退。建国五十多年了,国家关于人才录用规定不知有多少,但从来没有听说有身高、长相方面的规定。连古代的科举制度,都只讲才学,没有什么身高、长相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选用人才,也不是个人找对象,在身高、长相作“硬性规定”,不是太滑稽了吗?
其三,以身高、长相为条件,是一种生理歧视,人身侮辱,违反人权。试想,长治的陈洪萍(音),党员,35岁,相貌端庄,考试分数高,从600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成为最后一轮考试的80人之一,具备被录用的一切条件,只是在身高复查时被发现比要求矮了半英寸而出局,她受到了何等的委屈和侮辱?她以及同情她的人,能对这种不公平不表示愤怒吗?
其四,以身高、长相为用人的条件,很容易被有些人用来以权谋私。掌权的人很可能以此为借口,冠冕堂皇地把某些并不优秀的人塞进公务员或其他人才队伍,而把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排斥在外。
其五,严重违背党的“任人惟才”的干部政策,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因为这些做法从来就不是党和政府的主张。
应该说,出现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它是目前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图表面弃内涵,求虚荣鄙诚朴的虚浮社会风气的反映,是形形色色“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在人事工作中的表现。
“不拘一格降人才”。各级、各地掌握人事权的部门和官员,应该创造一切有利于人才公平竞争和人才脱颖而出的条件和环境,为国家、为地区、为部门、为单位在更广大的范围内吸纳各种真正有用人才,而不要设置不利于人才涌现和选用的人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