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周士君
一个10岁的小学生李行,因为利用业余时间清理万余张小广告,被北京海淀区城管部门聘为“市容义务监督员”,并赠其一部小灵通,以鼓励其随时举报那些破坏市容环境的非法行为。受到鼓励的小李行,又感染并带动其身边多名同学加入了清除非法小广告的行动。李行也因此被誉为“市容小卫士”(《京华时报》6月2日)。
贴小广告是一种团伙犯罪行为,与其作斗争是成年人的事情,是政府执法部门的事情,而非未成年人力所能及。小李行的行为虽然值得肯定和表扬,但不能鼓励。这样给未成年人头上乱套“荣誉”或乱扣“光环”的行为,其实并无益于其安全、健康地成长,也很容易使他们受到威胁和侵害。
对于李行这样的未成年人,恐怕首先应将其列入未成年人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鼓励其积极给大人分忧解难或为社会做贡献,更不该拿些明显超过其承受力的“荣誉”或“光环”,鼓励他们完成一些与年龄不相符合的行为和任务。对于一个年仅10岁的孩子来说,身体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更难具备与举报各类非法行为及“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能力。而城管部门却竟然聘其为“市容义务监督员”,显然忽视了小李行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的承载能力和固有权利,也是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其实,以往在类似见义勇为等种种道德“光环”的诱惑下,我们周围发生的诸如赖宁等“少年英雄”的人性悲剧已数不胜数。这也是在见义勇为等美德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发生矛盾时,由于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营造出的人文悲剧。
当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其实与让孩子从小热爱国家、树立公德意识、有是非观念以及奉献精神并不矛盾,像小李行关注非法小广告,本身就是孩子关心社会的一种良好表现,但作为有关部门在肯定其行为的同时,应该帮助他把自己的行为圈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更应充分突出对其人身安全的呵护和关怀。尤其是作为校方,更应以“适度”的原则处理好其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作为城管部门,对小李行等未成年人的行为要做出正确的引导,而不是给其套上诸如“市容义务监督员”甚至“市容小卫士”之类的荣誉光环,并向其赠送电话使其行为升级,这样的鼓励极易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这分明与时下以人为本和儿童权利至上的人文理念和法律原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