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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长被判刑的“开篇效应”
  新华网 (2004-03-07 05:41:32) 来源:网友
 

作者:周士君

    由于武汉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王某的失职,使得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名无业人员处理,结果环境遭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日前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我国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北京娱乐信报》3月6日)。的确,类似“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国人来说不仅生疏,而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名义给环保官员定罪的事,就更加闻所未闻了。

    时下,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名义给环保官员定罪,至少具有一种敲山震虎的“开篇”效应。这是因为在以往的环保案例中,作为环保官员,往往是处在审判者的位置,扮演着制裁他人的角色,即便他在工作中有失误,也常常在“在所难免”、“下不为例”等借口下不会受到追究。更有甚者,极少数环保官员在媒体的镜头面前,竟公然替制造污染源的厂家老板或地方利益辩护,借手中的环保执法权搞权力寻租的行径也昭然若揭。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地方对污染案件的处理都演变成轻描淡写式的惩处,最终反而日渐喂壮了那些无视环保法规和公众利益者的贼胆,使得许多地方的污染现象屡禁不止。假若作为环保官员的王某失职得不到追究,那种有毒物质乱倾乱倒的情形,还会有谁去出面制止呢?

    其实,在我国各种领域的执法监督,闹不出命案就不动真格的“传统”或恶习由来已久,这就直接助长了包括执法者在内的一些违法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也直接降低了他们以身试法的成本,增添了其失职渎职或擅闯法律禁区的勇气。把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无业人员处理,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点也不难预见。但作为环保官员的王某,却依然“坐视”此桩交易成交,这不能不说是与时下相关法律执行不到位有关。

    时下,环境污染的事例随处可见,大到从废气超标排放,小到废旧电池乱弃乱扔,环境污染状况几乎已到了“时时点火、处处冒烟”的程度。其实,这些都与我们的环保执法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环保执法之所以长期不能到位,又跟时下缺乏对执法者类似“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追究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在时下的环保执法中,不光要加强对污染者的责任追究力度,更应该加大对环保执法者的责任追究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一些污染者在环保执法队伍内部的“内应”力量。

    如今,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环保局长被判刑了,尽管他的行为在一些人看来很正常,尽管类似的案情在同系统还算不上是最恶劣,但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名义为其定性量刑,却并不是“小题大做”。因为没有这样的“开篇”,强化环保监管、造福子孙万代的大文章,就始终进入不到付诸实施的“动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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