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条例》不仅仅限于反对腐败,它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无论是从它的整体设计中,还是它的具体条款中,我们都能感受到党内民主前进的脚步声
●新颁发的《监督条例》,最大的特点和成果,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精神和灵魂则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这就使它第一次成了落在纸面上的制度、按规定将要长期实行的制度。同时,从这个《监督条例》开始,我们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再不是“一次性”的了
●建设党内民主,全党瞩目。《监督条例》的颁布,就是新一年春天到来之际带给我们全党的一份贺礼
期待已久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终于颁发了。它标志着我们的党内监督进一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也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监督条例》的一个直接目的,是更加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所以,它是我们更加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一个锐利武器。但是,《监督条例》的内容和目的又不仅仅限于反对腐败。它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它的条款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精神。无论是从它的整体设计中,还是它的具体条款中,我们都能感受到党内民主前进的脚步声。
什么叫民主?民主就是按照预定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的机制。民主,在工作上表现出来,当然有作风问题、方法问题,但更重要、更主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机制问题。无论是建设人民民主、还是发展党内民主,都首先是要在制度上下功夫。在党内,就是要建立和健全由全体党员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内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力结构、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关系。新颁发的《监督条例》,最大的特点和成果,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直接的表现是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深层次的是党内权力配置、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其精神和灵魂则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党内权力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因此,《监督条例》本身,就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成果。
在制度化这样一个大框架下,《监督条例》的具体条款更加明确地保证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党内决策的程序,进一步保证了党内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和遵从全党的意志。比如说,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了自一中全会以来将近10个月内所做的工作。这样的报告带有述职的性质,与通常领导人带指示性质、布置工作的“重要讲话”有很大不同。这种做法,符合党章的精神,是党的权力结构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全会明确表示,这种做法以后要形成制度。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这就使它第一次成了落在纸面上的制度、按规定将要长期实行的制度。党内民主不是又绽开了新的枝叶了吗?有了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当然要加紧效仿。所以,我们在《监督条例》中也就同时看到:“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是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就要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常委会是由党的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所以就要向各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条例》将这样的做法变成了法规性的制度。依此实施,贯彻落实,这样的“报告”制度就要迅速推向全党,我们党内的民主不就大大前进一步了吗?
再比如,党的代表大会是我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怎么进一步发挥党代会及其代表的作用,是我们在建设党内民主过程中一直在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其中包括要不要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问题。党的十六大要求:“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根据这样的精神,《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组织应该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规定,是在发挥党代表作用方面迈出的新的一步。可以说,从这个《监督条例》开始,我们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将再不是“一次性”的了。
建设党内民主,全党瞩目。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党的十六大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建设党内民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监督条例》的颁布,就是新一年春天到来之际带给我们全党的一份贺礼。我们相信,《监督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李忠杰:作者为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