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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监督“注水猪”是履职错位
  新华网 (2004-02-11 07:55:32) 来源:新华网友
 

    2月9日的《北京青年报》以“人大代表夜查猪肉加工点,一宿连端三窝点”为题,详细报道了在2003年北京市共有市和区县、乡镇人大代表1096人(次) 参加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活动。报道中比较生动的记述了几起人大代表和相关执法人员一道,连夜对“黑”食品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并依法查处的事例。

    报道中说:人大代表心系百姓食品安全,连夜突击查处注水猪,不仅可以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情况,并且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此举受到了群众的称赞。但是,评者以为人大代表和执法人员一道连夜监督检查“注水猪”,似有履职的错位之嫌,不宜提倡。

    监督检查权是人大代表依法拥有的政治权力。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它产生的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却不是执行机关,执行权力的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所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监督检查的对象应该是“一府两院”以及各级政府机关。至于检查、处理制造注水猪黑窝点之类的事,是工商、检疫、卫生等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人大代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这些行政执法部门,是不是严格执法、是不是秉公办案,是不是查处得力。人大代表和这些行政执法人员一道直奔黑窝点,如果是调研工作,可以;但如果是一同前往查处,这很容易模糊执法和监督的界限,使法律监督者和法律执行者发生了工作中的冲撞,造成彼此的工作职责不甚分明。同时,也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这样一个错觉,人大代表也是管“民”不管“官”的。

    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合法的程序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人大代表监督检查国家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但在现实中,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往往难以有效行使,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关,被弱化、矮化,人大代表对政府的质询权、不信任案和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等法定的民主权力和监督程序让人越来越陌生。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邀请人大代表共同执法处罚、聘请人大代表担任部门或行业监督员等等新颖的工作方式,虽然表面上看这样做有利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是代表履职行为在闭会期间的一种延伸,有助于拓展代表的履职渠道,创新代表的履职方式。但是,在实际上却容易混淆法律的严肃界限,模糊执法者和监督者的各自主体地位,不仅使代表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和权威,结果是我们多了许多名义上的“形式民主”,而阻碍了“实质民主”的有效进程。

    (康劲)                          (编辑:李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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