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建议中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两项是“一大进步”。这样评价并不为过,因为它打破了过去多年来我国实际存在的两个“禁区”——“私有财产”问题和“人权”问题对人们的思想束缚,将对与所有公民利益最密切的权利赋予法律上的保障。
按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人权是维护资本主义服务的,两者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是资产阶级的概念,社会主义者应该在理论上、思想上与之划清界限。
按过去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社会主义是彻底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我国经过三大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最彻底地完成了这个过程。一切生产资料归国家、归集体,所有的人都为国家、集体而劳动,而且在思想上不断接受“破私立公”的洗礼。在不短的一段时期里,全国所有的人基本上没有“私有财产”可言;个人的工资(农民按工分分配实物)和住房只不过是国家和集体分配给他的生活资料而已。
由于这两个问题的高度“敏感性”,长期以来在思想界和理论界都讳莫如深,更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谈论,更不用说写进宪法了。
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育,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开始出现,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内的民营经济获得令人触目的发展。目前,
全国个体工商户已达2277万户, 私营企业有243万家, 还有大量的外资企业,
它们的生产资料均属私有财产。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个人财富的积累将越来越多。私有财产在现实中出现了,社会呼唤国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保障。
1999年修改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应该说是个进步。但这次中共中央的建议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则更进了一大步。一是用了“私有财产”的明确概念;二是隐含着“私有财产”范围的扩大,即不仅包括原来宪法条文列举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诸项,还包括个人和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有形私有财产和无形私有财产;三是“不受侵犯”的用语更强化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四是划清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只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才不受侵犯。
国家根本大法对私有财产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使全国所有的人,特别是千千万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外国投资者,都吃了“定心丸”,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发财致富,他们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所得将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说“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保护公民的物质权利,那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宪法保护公民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权利。这将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人权,是指每个人与生俱来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它是资产阶级争取平等权利斗争中提出的口号,但至今对人类仍有普遍的进步意义。
人权入宪,确实是全民之福。它将确保每个人的人身和精神不受侵害,确保所有自由人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婚姻权、从事合法事业权以及个人隐私权等权利。即使服刑的犯人,他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也要得到保护。
有人说,“私有财产”和“人权”两个概念都是“泊来品”。不错,它们都是从西方引入的。马列主义也是从西方引入的。我们思想应该与时俱进,大胆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能发展壮大。
(江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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