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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公开“问题”院士姓名
新华网 (2003-06-16)
稿件来源:江南时报

  中新网6月13日消息,自中国工程院新一届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受理对院士的投诉信21件,涉及院士18人。据介绍,这21封投诉信按内容可分为7类:有对研究成果归属提出异议,也有反映院士学术作风不民主等等。经过审查后发现,有些属实,有些部分属实,有些不属实,还有些正在审理中。无疑,这种学术公开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提高社会的监督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学术腐败。让人疑惑不解的是,这次公布只是陈述了一些大概情况,却没有公开确有“问题”的院士名字。学术公开体现的是一种崇尚科学道德、尊重学术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自我批评、自我反思的可贵精神的重要诠释。我认为,公开这些“被告”院士的名字将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意义。

  首先,有利于提高学术监督力。公开姓名无形中增加了公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普遍关注中,院士会有一种压力或是一种道德约束力来促使自己更加严于律己。在自律的同时,院士们还应该主动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前段时间的“26位科学家的揭发信事件”中,人们已经把过去一直说的“学术腐败”换了另一个词:科技欺诈。倘若“学术腐败”还包含论文抄袭之类纯属科学“内部事务”的话,“欺诈”已经变成了赤裸裸地对科技资源的侵占和对公众资产的掠夺,可见,学术腐败正在升级和蔓延成一种社会公害。在这个时候,我们太需要来自社会尤其是科学界人士的监督,而社会的责任,就是应该给他们的监督提供一个可以畅所欲言的平台和具有一定透明度的社会空间。只有让学术处于监督之下,那些搞欺诈的人才不再敢轻举妄动。

  其次,有利于彰显社会教育力。在一个学术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充分公开的环境中,并且是院士群体带头来做。这种学术公开行为对科学道德的重建和社会诚信机制的整合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院士们的一些言行举止包括职业操守对周围民众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比如钟南山院士在非典时期的行为向人们展现出来的是一种精神力量和崇高的人格魅力,如此般的社会教育力是显而易见的。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谢遐龄说,在学术界,抄袭、剽窃、伪造成果时有所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当前对知识产权的漠视,说明部分知识分子的道德积弊已久,他们已难以成为社会的楷模。”可见,学术也需要一种社会教育力来约束。

  最后,还可以满足民众知情权。一方面,中科院和工程院作为国家科研的权威机构,在民众心中的影响力是可想而知的。民众有必要知道它们的活动情况,特别是应该对其学术动态有所了解,面对学术错误和学术腐败,民众更有责任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建议。另一方面,“两院”也有责任把一些内部信息传达给社会和民众,这也是尊重民众知情权的表现。当然,公开“被告”院士的名字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在小范围内对院士个人的声誉有所影响。但是,院士作为一个领域或是整个社会的公众人物,就应该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和公共职能。权衡利弊,公开“被告”院士的名字给社会的一种教育意义远远超过个人的一种学术声誉。退一步说,公布出来也算是对他们制造学术错误或是学术腐败的一个惩罚。

  (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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