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建立适应中国目前社会需要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一些政协委员还就此提交提案,一些相关部委还在会议期间,就加强城市灾害应急处理能力问题举行了提案办理会。
社会危急处理机制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应急处理能力,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国家、社会财产在突发事件中所受损失的重要社会制度。现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有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譬如,据媒体的报道说,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后,社会各方面的应急系统在很短的时间内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在当时看来还不很确定的突发事件处理上,无论政府机构还是公民,都表现出很高的危急应急处理能力。应该说,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危急处理机制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突发事件危急处理系统,它由社会危急预警系统、社会灾难应急系统、社会危急信息疏导系统等子系统构成,需要预先制订出完备的应急方案,建立起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特别是危急事件发生后的信息传递和反应能力更是不可或缺,它既能发挥“灭火器”的作用,也能发挥“动员令”的作用。
社会危急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既包含天灾,也包含人祸。建立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既可以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也可以以极小的代价迅速平息突发的社会灾害。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据民政部统计,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直接影响的人口约两亿人,因灾死亡数千人。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灾害损失有日益加重的趋势。同时随着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发生一些人为的突发事件是难免的。如果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就将加大应急成本,更可能扩大社会危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与此同时,尽管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也建立有一定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但适用范围较小、应急能力较低,不能完全有效及时地处理突发的社会灾难。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某些地方领导社会危急处理意识不强和处理能力欠缺,加之个别的“下意识”的“隐瞒习惯”,极易引发更大的社会灾难。如果这样的状况长期存在下去,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社会危急事件的不确定性,要求所有的应急处理系统不能有任何的懈怠,这就要求建立完备的、系统的、有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的处理机制。而且还要建立起分层次的、差别化的、全国统一的整体网络,做到反应及时,应对得当。
否关系极大。作为社会安全保障机制的一部分,社会危急处理机制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如今,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使之成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社会危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迟不如早,早不及快。我们希望并相信,两会代表委员的这一意见和建议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使之尽快落实到位。
(本报评论员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