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近年连续有3任厅长相继“落马”,当初的“宣誓”成为天下人的笑柄,也成了媒体舆论的把柄。如何看待领导的上台宣誓与违誓“落马”,成媒体关注的话题。有的人建议来个“伪誓罪”,治治这种说话比铁还硬、做事比蛇还毒的贪官污吏。笔者觉得这种心情可以理解,罪名则不可能成立。
宣誓是一种仪式中的一项活动,是形式化的东西,旨在体现自己的忠诚,表达当时的决心,仅此而已。犯罪不是因为上台时的宣誓才产生的,宣誓也不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既不能因此单独定罪,也不能与后来的过错相连加重处罚,因为两者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领导在走马上任之时,绝大多数都是满怀信心,要“俯首甘为儒子牛”,要把自己的一切都奉献给党奉献给人民,此时的他们是值得信任的。冲着这种情形,我们也不忍心定他的罪名。如果因为后来某些官员如何吃喝嫖赌,如何贪赃枉法,就把过去的那点可贵的信心给否定了,思想未免过于小儿科了。他们的违法犯罪,主因是自己,但也与局部的官场环境、行政监督不力等因素有关系。
无论是因错误否定贡献,还是因贡献掩盖过错,实质都一样: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想想我们共和国历史上,曾经犯过如此错误的还少吗?就因为后来犯了错误,就说当初参加革命是阴谋,是投机,当然也就是罪过。一旦某人有功或在位,又将过去的错误给一笔一笔地涂掉。不要忘记,历史是公正的,有错无错都将恢复原貌,清红皂白必将一目了然。如此评价弯路少走甚至不走为好,否则会带来更大的社会灾难。法制社会的一切要尽可能体现法制精神,而不能“为情而动”。
良好的社会应当是法制与道德并行而后得,因此,不必动不动就拿法律“大刀”来砍人。官员视宣誓为儿戏,承诺的事儿不算数,当然应当处罚,但这处罚得由“道德法庭”来做,而不是刑事或民事法庭。社会舆论的威力也不见得就比监牢弱。对百姓也好,对领导也好,宣誓都是一次郑重的提醒,可视为一次庄重的警示,它是诚信教育的一种形式,与“合同”“契约”扯不上边儿。(龚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