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两会”正在进行当中。“两会”代表和委员们谈得较多的一个话题,是如何建立更加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对社会困难群众及低收入者的保护。这很好。但是,谈“低保”时,切莫忘记“高保”。
所谓“高保”,是对社会上用合法手段获得较高收入者的保护。我们说要对合法高收入者实施保护,理由至少有如下方面:
一是从基本的公平原则出发,合法高收入者也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与建设者”(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我们谈要保护低收入者,没有道理不保护合法高收入者,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公平。“劫富济贫”与“嫌贫爱富”都是落后而狭隘的。
二是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也是劳动所得,具有正当的收入来源。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高收入者与当前还没有富起来的低收入者相比,也只是先富起来的人。既然国家制订政策鼓励他们先富起来,对他们实施保护就是这一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是联系当前的时代来看,社会合法高收入者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上,并不一定低于低收入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理论早就指出过,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上是不一样的,
单位时间的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财富更多,这是不容否认的。合法高收入者的收入并不是捡来的,通常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换来的。他们的劳动也大多体现为复杂劳动(甚至是科技含量很高的复杂劳动与管理劳动),而低收入者因各种原因,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从事简单劳动。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拿一个公司老板来说,他运用自己的智慧,招收工人(可能也有下岗工人),每年殚精竭虑地让公司赢利,然后交够国家的(税收),再交了工人的(工资),余下的才是自己的。没有公司老板,税收、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谁来解决?只是我们被阶级斗争的思想束缚久了,不习惯运用经济规律考虑问题,见到老板,就想到“资本家”,这又何苦!
当然,我们说要保护高收入者,并不是说就不关心低收入者,国家确定了“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等政策,并且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很多地方也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同时,“低保”工作也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政府工作的一个着力点。我们对此可以放心。
在保护合法高收入者的措施方面,并不是要像对待低收入者那样要采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来实现,而是应从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等方面加大力度,使法规更完备,制度更合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环境与氛围,使有为者更加有为,使高收入者能够放心地发展事业,低入者也能由此增加收入,最终使社会走向共同富裕。
(李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