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要市白土镇的政府网页设置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栏目——“政误公开”,里面明明白白地公布了去年下半年以来镇委、镇政府工作过程中三项失误的内容及其处理情况。这一新鲜做法引来了媒体舆论的一阵热评,新华网更是连续刊发了多篇评论。3月7日的《南方日报》上有作者撰文认为,“政误公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进步,这种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颇有“壮士断臂”的勇气。
我承认上述做法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万万不可给予过高的估计。“政误公开”显然系由“政务公开”衍生而来,一字之差,不啻是差之千里。所谓政务公开,它是指政府的一切决策和日常事务,除了事关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方面法定秘密事项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这一方面是为了将政府的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或许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为了落实公民正当的知情权,满足他们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公共信息的需求。它还有一个明显特点,即政务公开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不是主不主动的问题,而是必须履行的问题;而对公众而言,它则是一项法定权利,该公开的不公开,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政务公开是当代法治国家通常的做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而“政误公开”,很显然,它只是将政府决策或日常工作中的失误加以公开,单就这一点而言,就远不能跟“政务公开”同日而语。此外,它还明显地存在着许多缺陷:一是,没有法规支持,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究竟什么样的失误该公开,什么样的失误“不该”公开,没有一个严格的说法,这就给具体操作其事的干部赋予了太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应该公开的范围及其决定程序本身就没有明确公开,这也就使得公众无法对其一系列行为进行监督。就像前述文章所说:“有一点非常明确,公不公开是一回事,老百姓知不知道则是另外一回事。许多‘政误’,你就是不公开,老百姓也是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换言之,操作者在缺乏法条明确规定的公众监督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只选择那些“老百姓也是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政误”向社会公开,因为主动权只在他手里。这样的公开,还有多大意义呢?老实说,我看倒真像有些评论者所言,作秀的因素恐怕更大一些。至少客观上会给百姓这样的感觉。
第二,“政误公开”假如真的也能起到一点监督作用的话,那么这种事后监督的作用我看意义也不是很大。如果真出现了重大的决策失误,这种事后监督的形式可能会有利于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却已是无法挽回了。而推行完全意义的政务公开,将政府的意图向社会说明,让公众(也包括懂行的专家)为之献计献策,集思广益后再做决策,我想,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小得多了,这不就可以大大减少可公开的“政误”了吗?毕竟,公开“政误”并不是真正的目的,尽量减少“政误”才是根本。
说到底,治本之策还是要尽快由国家立法,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推行“阳光行政”,促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上一个新台阶。(朱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