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3月1日的一则电讯令我十分吃惊:国务院近日决定,在第一批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再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就是说,自2001年10月以来,国务院已连续两批公布取消审批项目1195项,加上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82项,共1277项。
这还仅限于中央政府管辖的范围,尚不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究竟还管着多少审批事项,以及已经取消了多少自定项目!可清理的空间如此之大,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项目不但未减,有可能还越来越多了(当然,合乎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制精神的新立项目,不在此例),这足以令人深思其中的成因。我想问题大概还是出在制度上。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对此我们一直就没有从法规层面上给予回答。国务院直接实施的上述两次大的清理行动,令人欣慰和鼓舞,但说到底那也只是政府的“自觉”行为。假如它(当然也包括地方政府)“不自觉”,或者说,假如它“自觉”了两次以后,又停了下来,又开始积累起新的审批项目来了,那又该怎么办呢?
记得去年8月下旬,有一条相关消息着实让国人兴奋了好长时间。该消息说,首部“行政许可法草案”已被正式提交是时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草案对设定和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出了原则规定。一时间,评论风起,民间对该议案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但是,该议案最终并没有变成法律。或许是因为,立法机关以为时机尚不成熟吧。但我还是以为,尽快制定一部《行政许可法》,从法制层面,而不是从政府自己出台的政策层面上,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简单地说,理由有三:
第一,节约行政成本。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行政事业费用在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过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管辖范围太广,审批项目过多,过细,关隘重重,繁文缛节,费时耗力,劳民伤财。根本原因即在于法规的缺失;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舆论微薄的力量,是很不够的。
第二,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现代社会是个结构复杂、分化加速、联系密切、价值多元的社会。政府只是诸多社会管理主体中的一个。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则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行政机关大包大揽,不光是效率低下,还很容易滋生腐败。
第三,合乎便民原则。这要审批,那也要审批;行政相对人就像牵线木偶似的,被你今天支到这儿盖个章,明天派到那儿递个表,后天又请到什么衙门去坐坐冷板凳,这无论如何跟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去甚远。而要根本改变这一现象,没有刚性的法条规范,是万万不行的。这也是我在此呼吁《行政许可法》尽快出台的一个重要动因。
(朱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