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和25日,新华网言论频道就“农民弃田抛荒”进行了观点碰撞。我以为,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角度出发,才能更冷静地看待农田抛荒问题。
从现实来看,土地是否抛荒涉及农民权益。土地抛荒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有着根本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果园和鱼塘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经营的主体,他们的意愿与行为对于一个地区的土地是否抛荒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毫无疑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民。回溯以往,党中央、国务院就农村土地问题曾下发重要文件。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了1号文件,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文件同时又规定,要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对于转出承包权的农户要给适当的资金补贴。1993年,中共中央又下发了11号文件,第一条就提出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在第四条中又规定,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规定承包期内耕地的承包权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有偿、自由转让。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由上可见,协调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关系是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解决好土地流转问题,是决定土地是否抛荒的关键。我国实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农地转用行政审批制度,从总体上确立了用市场和行政两种手段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总体框架。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但由于非农就业机会的限制,大部分农户却不得不主要依靠农业特别是土地来维持生存。所以,在土地流转中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是行政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既然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是决定土地是否抛荒的关键,那么,以目前农村土地转让双方的关系看,在一些地方有共性:一是在亲属、邻里之间的转包。在这种关系下,双方转包的具体安排可能并不是完全的一种市场关系。如兄弟姐妹之间的转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转包,有些时候有一种照顾或者帮忙性质,并不是完全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的。二是非亲属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更多具有市场交易的性质。由于目前大多数地区税费负担过重,导致土地纯收益(地租)很低,因此,土地转让费大多体现为税费负担的转移。可以想象,传统粮区的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绝大多数农民不会因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而完全放弃土地经营权。
改革的实践向人们充分展示了有效的制度创新带来的经济绩效,而这又强化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以及人们关于农地建设的基本共识,即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来保障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去年11月5日新华社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一脉相传。《通知》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明显的共性在于:维护农民权益,这意味着农村土地制度已入政策轨道和即将进入法制化建设的新时期。(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