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秋花》 黄一瀚
造假与假拍
需法律解决
“现行《拍卖法》一定要修改,因为它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诚信交易)和部分条款相冲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针对愈演愈烈的“造假“和“拍假”(“二假”),朱永平说,“这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不制止,广东的书画市场就无法走向正轨,更谈不上成熟。因此,修改现行《拍卖法》势在必行。”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的条款,是拍卖行和委托人的“挡箭牌”,它让拍卖行对作品“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这一条款又成了委托人的“挡箭牌”,如明知送拍的书画作品是赝品,但公安机关由于不知道委托者为“何方神祇”而不能立案查处。朱永平强调:“就是《拍卖法》的这两大缺陷,使得广东的整个拍卖市场混乱,‘二假’现象突出。”
朱永平所说的扰乱当今书画市场的“二假”现象,首先是拍卖行自己“造假”。 “除了嘉德、保利等信誉良好的拍卖行外,现在广州有不少不太正规的拍卖行,直接参与书画作品的造假。拍卖行这种低成本的操作,既没有人身危险,又一本万利,何乐而不为呢?”其次是“拍假”,就是拍卖行明知送拍品为赝品,还昧着良心去拍——众所周知,作为中介机构,拍卖行只能赚中介费(佣金),所以只要眼前有钱可赚,且又不负法律责任,“拍假”对其来说也就无所畏惧了。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