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注释,两类语用都要重视
——例说词语的注释一定要从实际语用出发(一)
文/钮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课题组)
辞书编写,词语注释是核心环节,对此若仅满足于参看已有辞书中的现成释文那是绝对不行的——稍加变换地抄来抄去有什么意义呢?尤其是其中的新词语,不少条目在现有辞书中也是找不到的;或由于这些词语出现得较晚、所赋予的意义仍在发展变化等原因,已有辞书中的注释尚不能尽如人意。这就越发需要我们首先要直接面对语用实际,考察它们的所指对象、能指范围,努力做出符合语用实际的解释。
3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增补和修订了较多词语(增补的见“补编”,修订的见“正编”),既有复音条目,也有单字条目,其中有些是新词、新语、新义项、新用法。以下分成几篇小稿,例说我们对如何进行新词语注释的想法和做法。本篇小稿说的是:词语注释,两类语用都要重视。
什么是“两类语用”?
一类是普通语文生活中含有被释词语的用例,姑且称之为显性语用。这是我们进行词语注释时首先要察考的——从察考被释词语是怎么用的来概括出它是当什么讲的。如果不是这样,而仅满足于一味地揣摩已有辞书中这些词语的释文,那就很难写出符合实际语用的新意。比如【庭辩】,其实是个很古老的词,《汉书》中就有用例,“庭”用于此是“廷”的通假字,古代指“在朝廷上辩论”。但是,这个义项在现代汉语文生活中已经基本不存活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可以不收了。那么,作为现代汉语的词典,该怎样概括【庭辩】在现代语用中的词义呢?有的词典解释为“法庭辩论”。这样解释不能算错,但在信息含量上恐怕还缺少必要的广度和深度。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得知,这个词是“法庭辩论”的简称;查看人民网、新华网等上面的用例得知,简称“庭辩”在普通语文生活中的使用频度远高于全称“法庭辩论”。所以,作为语文词典,我们认为以【庭辩】立条是可以的,但释文中既应指出它是“法庭辩论”的简称,也应进一步简明指出谁人具有行使庭辩的权利、如何进行庭辩。这样,我们所草拟的本条释文、示例是:
【庭辩】tínɡbiàn 动 法庭辩论的简称。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所适用的法律等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庭辩中,诉讼双方的发言权对等 例如,双方律师进行激烈~︱~的焦点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另一类语用是普通语文生活中不含有被释词语、但体现了被释词语意义的用例,姑且称之为隐性语用。这类语用其实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一些体现行为意义的词语(但不一定都是动词)更是相当多地存在着这类用例。比如【冷幽默】,显性用例固然很多,但若仅察考这类语用,恐怕仍较难完整恰当地概括出它的词义。以下这样一段隐性语用事实启发了我们对【冷幽默】词义的概括:
某中学某班的同学们喜欢把教什么课程的老师称作什么课程老师,如“语文老师”“数学老师”等。对教他们“动物”课程的老师呢,他们就把人家称作“动物老师”。对其中的双关含义,他们自己都知道,故意调侃呗。一天,“动物老师”去给这个班上动物课。同学们坐好后,老师平静而不露任何表情地说:“同学们,我不是‘动物老师’。”此话一出,同学们都很紧张,以为老师要发脾气了,于是都大气不敢吭地低下了头。然而,老师接下来仍然平静而不露任何表情地说:“我是‘教动物的老师’。”几秒钟过后,同学们顿悟,全都哈哈大笑。结果,这节课上得出奇地好,而且同学们再也不把人家称作“动物老师”了。
这段语用事实中并没有出现“冷幽默”这个词,但它却体现了“冷幽默”的实际运用。综合这段语用事实,再察考网上诸多显性语用实例、其他辞书中已有的【冷幽默】注释,我们所草拟的本条释文、示例是:
【冷幽默】lěnɡyōumò 名 用看似平淡、不经意甚至庄重的方式表现出的幽默。这种幽默的效果往往是人们经思考而顿悟时才能体会到 例如,讲课时,他不时制造一些~︱这番自嘲其实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