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学术"官本位"之路
文/井建斌
国家权力主导的学术管理活动必须要以尊重、鼓励、扶持和保障学术研究、学术自治和学术发展的自由为根本目的,实现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的规范化运作。
低水平重复、抄袭造假、以权谋学等的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虽说是学者个人品质低下的表现,但是这些行为必然是和一定的国家权力相结合的,其背后必然存在着各种体制性力量的激励。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是更为有效地实现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规范运行的基本途径。
一、看重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
由于现行学术管理体制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制度设计缺陷,使得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的不规范运行,不仅完全支配了学术事务,而且还导致了学术研究的急功近利、学术研究机构的"官本位"意识以及政府官员的学术"寻租";因此,虽然学者们都强调了改革学术管理体制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仍有不少学者对于国家权力介入学术管理领域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表示出了深切的担忧和不安。
这种担忧和不安是可以理解的,但就此得出禁止任何形式的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运行的结论则是不正确的。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的介入行为,有不规范运行和规范运行两种方式。对于国家权力的不规范介入行为必须禁止,对于国家权力的规范介入行为则应当支持。
学术管理属于国家权力运行范畴,它作为国家权力介入学术领域的行为,引导、支持和监督学术的自主性创新发展,是它介入行为规范化的应有功效。由此可见,看重国家权力规范化介入行为的积极作用,是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
随着执政党领导学术发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以及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逐渐建成,以清晰化、透明化和法治化、民主化为根本特征的国家权力,不但从根本上决定了自身在学术管理领域介入行为的规范化运行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还正在一步一步地变为现实。
因此,学术界同仁必须要看重国家权力规范化介入行为的积极作用,抛弃理想主义取向的"国家权力禁入论"和悲观主义取向的"学者个人自为论",努力养成现实主义和合作主义精神,以对党和政府有能力实现学术自主性创新发展的高度信任感,积极培育和充分发挥以清晰化、透明化和法治化、民主化为根本特征的国家权力介入行为规范化的应有的功效,从而把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二、尊重学术界的基本意愿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对学术自主性创新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围绕着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这个中心议题,在如何看待国家权力作用和如何看待体制机制因素作用的问题上,在学术规范建设讨论中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学术规范是由知识分子所构成的学术共同体所达成的一系列具有道德意义的共识。虽然更多地表示出了对于国家权力介入学术管理领域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的担忧和不安,但是这一主张却更加强调了完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极端重要性。
另一种主张则更多地寻求与教育和学术主管部门的有效合作,强调要看重国家权力规范化介入行为的积极作用,要信任和依靠这一积极作用所形成的有效力量来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这两种主张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表明了在学术规范建设讨论中,学术界希望通过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学术自主性创新发展的基本意愿。这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弘扬宪政精神的前提下,第一,学术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以实现学术的自主发展为根本目标,尊重学者个人的学术研究自由,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自治自由。第二,学术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以实现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为根本保障,大胆探索和不断改革执政党领导学术发展和政府管理学术事务的新的方式方法,实现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的清晰化、透明化和法治化、民主化运行。第三,学术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以微观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首先对职称评定制度、学术评价制度、学术激励制度、学术出版制度和学术基金制度等微观制度安排,进行大胆改革和单项突破。
三、注重微观制度改革
在学术规范建设讨论中学术界希望通过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学术自主性创新发展的基本意愿,不但为我们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而且提出了宏观上的路径依赖。这就是国家权力主导的学术管理活动必须要以尊重、鼓励、扶持和保障学术研究、学术自治和学术发展的自由为目的,实现国家权力在学术管理领域的规范化运作。
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除了要确立一个充分反映民意且又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宏观路径依赖外,尤其还要注重在既适度超前且又切实可行的微观制度改革上进行重点突破。
寻求一个既适度超前又切实可行的微观制度改革作为重点突破口,是在"自生自发"的微观制度层面上成功推进学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笔者倾向于把学术评审管理制度改革作为既适度超前又切实可行的微观制度改革的重点突破口。其理由是,在学术管理体制的一系列微观制度体系中,学术评审管理制度无疑有着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学术评审管理制度涵盖了职称评定、学术评价、成果发表、基金资助、研究导向等最为基本的学术活动的内容,它的完善与健全其意义不仅在于使该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更重要的还在于可以在学术界形成合理的学术制度和学术规范,对于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在实现国家权力介入行为规范化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学术自主性创新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微观制度保障。所以说,把学术评审管理制度改革作为既适度超前又切实可行的微观制度改革的重点突破口,不仅是合适的,而且是可行的。
外国反学术腐败的主要做法
学术腐败在许多国家存在,各国为防止学术腐败采取的措施也多种多样,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对不诚实的学术行为坚决严惩。为加强对研究领域中各种不道德、不诚实的行为的检查监督,1992年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ORI),专门调查和处理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罚决定。
德国:处理学术腐败主要依靠法治。德国没有统一的中央机构对学位及各种学术头衔进行管理,而是直接由各联邦(州)的法律部门负责。这方面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到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
英国: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英国目前并没有像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ORI)那样专门负责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通常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会制定内部准则,自行调查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作内部处理。此外,学术杂志也会参与对过错方处罚。学术造假者被揭露后,不仅会在同行间声誉大跌,其科研资金来源更会成为严重问题,有可能其学术生涯就此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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