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首例《金庸作品集》著作权人起诉盗版者侵权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第二次开庭。法庭对广州出版社购买的两套盗版《金庸作品集》和一套正版《金庸作品集》进行了对比和质证。
被告方《中国报道》杂志社和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仍然表示,他们没有销售过盗版的《金庸作品集》,但中书公司承认了广州出版社方在书市上购买图书得到的一张发票出自其公司。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被告《中国报道》方:没时间也不可能去卖盗版
昨日,原告方出具的两套盗版《金庸作品集》是由广州市出版鉴定中心在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下快递到北京的,对于这两套图书,被告《中国报道》杂志社的委托人吴律师认为,贴在快递装书箱子的封条没有日期,不能证明就是2004年4月21日所购买的图书。吴律师说,《中国报道》主要从事外事活动,没有时间也不可能去卖盗版图书。
被告中书出版公司方:被使用发票无需负责
另一被告北京中书出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人焦律师,承认了2004年4月21日广州出版社在北京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摊位购买图书后开具的发票出自中书公司。但是他称,每天中书公司外流的发票很多,这并不能说明中书公司就与创和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有着什么联系。
至于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提出的连带责任,他认为法律上也没有任何条例规定了被使用发票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焦律师还表示,广州市出版鉴定中心既对两套《金庸作品集》进行鉴定又作为证人当庭作证,其所开具的证据不应采信。此外,原告提供的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到京机票中,最主要的一位罗姓公证员的机票没有提交,也就是说这个公证员没有来到北京,所以公证存在问题。
原告广州出版社方:降低赔偿要求
对于被告的质疑,原告广州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刘兴成律师表示,广州市出版鉴定中心只是作证两套盗版《金庸作品集》一直保存在鉴定中心,这样并不与做出鉴定相矛盾。至于公证员的机票问题,存在多种可能,有可能该公证员到北京来还做了别的公证,机票在别的地方提交,也可能这个人是坐火车或者自己开车等。
此外,原告方降低了赔偿要求,把之前要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两个被告方全部承担的费用,改为由两个被告方各承担一半。降低后的索赔金额还没有计算出准确数字,但分别不会低于90万元。(记者 姜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