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军
近来,北京、广州等地媒体纷纷报道了读者在书店里用数码相机逐页“抄书”、拍摄需要用的信息或者喜欢的图片的现象。据了解,这些遭遇数码相机拍摄的图书集中在高价位、以图片为主的精品图书,它们被拍摄下来直接拷贝在电脑上使用。对这种行为,大、小书店持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在北京一家大型图书城里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只要不损坏书籍,各大书店是允许读者用相机“抄书”的,但在一些私人开办的小书店里,老板坚决制止。
由于正规图书都涉及版权问题,读者用数码相机、甚至用手机“抄书”、拍图片,有没有侵犯版权呢?记者致电国家版权局,一位从事版权管理的女士告诉记者,从版权的角度讲,关键是看读者拍摄图书的用途。读者如果将书的内容(包括图片)拍摄下来,纯属个人使用,个人喜欢,那无可非议;若是用于教学、研究等非赢利性用途,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若是范围特别大,就有问题了;若是用于赢利性营业,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这里的权利人,不是书店,而是图书作者。
至于从书店管理者的角度,书店出面禁止读者拍书有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律师认为:读者走进书店时自然就会转换成为消费者角色,与书店之间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作为消费者,读者当然可以适当地翻阅书本,通过了解书中的大致内容来决定是否购买该书,偶尔拍摄一两页,只要书店不表示异议,也没有问题。但书店不是图书馆,该权利不可滥用。若读者长时间在书店内阅读、甚至大量摘抄、拍摄,无疑会损害书店的利益:其一,影响其它读者的购买活动;其二,使书店减少通过出卖书籍获得赢利的机会,此种商机减少对书店而言是不公平的。当然,如今不少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在书店内为读者设置了边休息边阅览的空间,提供舒适服务,但这并不是必须的,也并不意味着读者自始至终就享有这种在书店内长时间阅览、抄写、拍摄的权利,只是部分商家为了促销,放弃了他所拥有的禁止的权利。
朱律师也谈到,从法律角度看,读者与书作者的关系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如果读者只是把摘抄、拍摄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则读者的行为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但需注明出处;但如果读者扩大使用范围,比如复制上述内容或者通过网络传播上述内容等,则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