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
住房信贷政策新调整
一、《通知》对住房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以购房的套数和套型建筑面积为标准,设计了不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通知》明确,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同时也提高了贷款利率水平。(详见图表)
二、《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三、“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信用额度随房价的不断攀升而增加,如果房价出现剧烈波动,贷款的信用风险将显著上升。《通知》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以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
《通知》还强调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实借款人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及信用状况等情况,加强贷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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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但《通知》对“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尚未明确界定。
10月中旬,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央行、银监会齐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就“第二套房贷”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中,监管部门定下三点基调底线:一,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各家银行对如何认定“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则标准不一。
建设银行:10月中旬,据新华社报道,建设银行已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户”为单位,即夫妻双方无论谁拥有住房,另一方购买住房时都将视为第二套住房。
交通银行:10月中下旬,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交通银行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即夫妻二人其中一人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另一方通过贷款买房时仍可视作第一套房。曾经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贷款人,如果还清此前的房贷,再次通过银行贷款买房时仍可视作第一套房。
光大银行:10月下旬,据新华社报道,光大银行表示,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只要使用过贷款购房,即使已经结清,再贷款买房也将视为第二套房。
外资银行:截至10月25日,已有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两家外资银行表示,对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花旗银行还明确,第一套房贷款结清后,再贷款购房仍视为第一套住房。
(注:以上各银行的房贷新政均来自2007年10月25日前媒体报道。最终政策以各家银行公布的新房贷细则为准。编辑: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