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红头文件”,百姓怎么看
本刊记者
“红头文件”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许多“红头文件”已经不合时宜,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据了解,从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级政府对报送备案的974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就有623件。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这无疑是建设法治社会、规范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广大人民群众在为之叫好的同时,也寄予了诸多期待。
问题“红头文件”源头何在
近些年,“红头文件”满天飞的状况虽已基本得到控制,但在不少地方,一些“问题文件”仍在以政府的名义滥发。2004年,河南省沁阳市政府发文规定,凡是在当地工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房地产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客商,就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车辆违规不用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医院看病半价支付、风景区免收门票等;2006年4月,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红头文件”: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福建省平和县曾发文规定: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河北省平乡县在公开招录中小学教师时发文要求:被录取教师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2万元~7万元不等的师资培训进修费,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上述以“政府”名义颁发的“红头文件”,无不打着“改革”、“发展”等旗号,行的却是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之实。
安徽读者贾如军来信指出,山东省委办公厅的“红头文件”赫然印在了某高档香烟的广告图案上,该文件的内容为同意该品牌的卷烟作为山东省接待用烟。这种打着“政府”招牌的香烟广告,折射出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暧昧关系。
河南读者张东阳认为:清理“红头文件”,首先要纠正相关政府部门领导者的错误政绩观。正是由于种种错误的政绩观导致了“问题文件”的产生,比如,“喝酒文件”、“超国民待遇文件”、“香烟文件”等,就是一些地方、部门权力无限膨胀的极端表现。因此,清理问题“红头文件”,必须纠正部门利益至上、官本位、以权代法等错误观念,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民生民主观念。只有这样,“问题文件”才不至于总是以“道貌岸然”的面孔出现,不再以“政府”的名义泛滥。
“政出多门”何时休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政令不畅”、“各自为政”等问题痼疾难消,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贯彻执行中受阻,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某些地方的决策者对于国家政令与法规有意无意地曲解。为什么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红头文件”能够大行其道,而中央的一些政令却“出不了中南海”?就是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作怪,“政出多门”是导致部门职权重复、交叉,“红头文件”互相冲突、打架现象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
湖南读者维骏说,目前,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健全,但是,真正能贯彻到底的又有多少?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红线”,但某些地方政府的一纸“红头文件”,却能随意征走成百上千亩土地去搞开发;我们的环境保护法不可谓不严厉,可是,举国上下还有多少河流湖泊没被污染?还有多少城市能看到湛蓝的天空?特别是近期的太湖蓝藻污染事件,难道不也是“地方保护”惹的祸吗?多年来,太湖沿岸那些早该关闭查处的污染企业,如果没有政府保护的“红帽子”罩着,恐怕太湖的今天也不至于如此不堪。
江苏读者吴江认为:仅仅寄望于依靠全面清理“红头文件”来实现政令的畅通,显然还远远不够。某些曲解政令的“红头文件”显然不是从天而降,而是通过一部分人经过一定的程序或是机制制定出来的。而这些隐身于“红头文件”背后并最终催生了问题“红头文件”的人员、程序与机制,恐怕才是导致政令不畅的根源所在。因此,在全面清理“红头文件”的同时,更应着力于改变或革除催生这些“红头文件”的程序与机制,通过完善制度来约束以“政出多门”形式出现的部门利益之争。
短期“清理”难治“经年顽疾”
众所周知,“红头文件”的产生大多有其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而其中最明显的因素就是:它代表了一定时期和阶段一些地方官员及部门的执政意图,往往也凸显了一些地方权力运行中的长官意志。比如,有些地方文件规定: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不得进入开发区检查某些企业;有的地方公然出台违法罚款和乱收费的“红头文件”;有的地方竟以“红头文件”作为企业违法征地、肆意污染环境的保护伞!但是,谁来纠正这种“长官意志”决定一切的现象呢?况且,多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的“红头文件”难以计数,靠短时间的匆忙“清理”,到底能有多少成效?
江苏读者顾一冰来信指出:有必要对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重新进行审视和设计。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得过于笼统,政府及其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并导致“恶法”出台,比如不少地区以政府“征收”、“拆迁”为目的出台的“红头文件”在公平、合理、适当等方面就出现过许多漏洞,因此,有必要对“红头文件”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加以约束。
江西读者林金芳认为:如果说对“红头文件”的清理是一种治标行为的话,那么,规范政府行政权力才是治本之策。在我国,规范政府行政权力,最重要的任务莫过于“权力清偿”。政府权力归位,公民权利才能回归。此外,对“红头文件”的清理也应该规范化、制度化。“运动式”的清理,有诸多弊端,不但成本高,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也会产生诸如“选择性清理”等不良现象。
浙江读者吴杭民建议:应有效制约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现象,一旦发现“红头文件”出现违规违法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用严格的制度来保证“红头文件”的严肃性、准确性。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越位、走形的“红头文件”层出不穷的现象。(编辑:汤延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