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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退役后有何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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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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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1 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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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手册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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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点题】
张磊(山东):我是一名1970年当兵,1978年退伍的军人,我听说这种情况下,军龄可以视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知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士兵退役后有何社会保险待遇
编辑何艳:据《解放军报》的报道,士兵退役后的社会保险待遇来自以下4个方面: 一是士兵入伍前已有的社会保险账户在其退役后的接续。 二是士兵在军队的退役医疗保险在其退役后的转移。 三是士兵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1年10月,当时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199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四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编辑: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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