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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一年巧解纠纷逾七千
  新华网 ( 2007-04-27 14:57:32 ) 来源: 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5期
 

 

 

委托调解:一年巧解纠纷逾七千

 

 

  半月谈记者  杨金志

   

    杨伯寿,上海市杨浦区延吉街道“人民调解杨伯寿工作室”首席调解员,现在成了当地司法机关的“红人”和群众的贴心人。通过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杨伯寿工作室2002年以来已经成功化解了数百起纠纷。

      在上海,每个区县都有自己的“杨伯寿”。2006年,上海各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人民调解案件10269件,调解成功7449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72.54%

 

给未成年人一次改过的机会

 

    所谓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受理特定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将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目前,上海已经将委托人民调解的范围由一般民事纠纷拓展到轻伤害案件。

    对上海某技术学校学生小顾和小赵的帮助,是杨伯寿调解经历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小顾因琐事和同学小赵发生纠纷,将后者打成轻伤,因而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杨浦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检察官调查发现,小顾平时学习不错,心理测试表明其性格较内向,偶有冲动行为,事后小顾十分后悔。检察院于是将案件委托街道调解工作室调解。

    “两位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我们要做的是当事人父母的工作。”杨伯寿说,“其实,最初小赵的母亲不大愿意做调解,而是一再声称要教训一下对方。检察院前期做了一些工作,我们则趁热打铁。”结果,小顾当着小赵母亲的面作了检讨,眼泪流得稀里哗啦,顾家还赔了赵家3万元。小赵的母亲终于同意接受调解方案。

    双方签协议的时候,检察院拿来一个格式文本,杨伯寿没有采用,他担心这样的形式会让当事人以为他们是在完成任务。杨伯寿请双方父母自己草拟了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还一再提醒他们,要反悔现在就可以提出来。

    目前,小顾、小赵的关系恢复得很好。如果不是杨伯寿积极调解,小赵只能得到较少的赔偿金,而小顾则不得不走上被告席。“在这起调解案件中,我们兼顾了法、理、情,教育了孩子,也避免了不良记录在小顾的档案里放一辈子。”杨伯寿说。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可以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对于轻微犯罪的青少年而言,这种处理方式,比把他们放到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实施强制改造的效果更好也更明显。

 

家庭纠纷避免对簿公堂 

 

    在现实中,有一些轻伤害案件并不适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例如,父子、夫妻、兄弟、邻里之间因为小冲突发生轻微伤害,按照刑法构成伤害罪,如果一定要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结果基本上是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害方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却给加害方贴上了“犯罪标签”。这种做法其实是机械地套用法律,加害方和被害方则可能因此变成永远的仇人。

    2006513,于某因家庭琐事与弟媳妇由争吵发展到大打出手,造成弟媳鼻骨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于某的弟弟得知妻子被其兄打伤后,鼓励妻子追究兄长的刑事责任,家庭纷争上升为刑事案件。承办此案的派出所民警认为,此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而且加害人于某也在事后主动赔礼道歉,认错态度较好,因此将此案的着力点放在调解上,尽量避免走上诉讼程序。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解,加害人于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被害人则对加害人表示谅解。弟弟两口子气消了,也放弃了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家人避免了对簿公堂,重新和睦相处。

    上海探索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加害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同时也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

    轻伤害案件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赔偿金,通常只有几千元;而双方自愿调解,被害人往往获得更高的赔偿。杨浦区延吉街道司法科科长张伟民说:“委托调解并不是纵容犯罪。事实上,许多市民看到,委托调解案件常常一赔偿就是一两万元,都认为因为一时冲动而埋这个单,太不值得。”

 

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局长盛俊杰告诉记者,2002年刚搞委托人民调解时,有人认为这是“花钱买刑罚”。当时对于人民调解能否介入刑事诉讼领域,存在很大争议。他说:“国外有刑事和解制度,在部分案件中,只要被害方放弃追究,加害方给予经济赔偿,就可以达成和解。我们的阻力主要在于思想层面。其实在轻伤害案件处理过程中,只要对当事人有利,对社区和谐稳定有利,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比较好的选择。”

    延吉街道司法科科长张伟民也对记者说:“刚开始时阻力很大。当事人说不该你们管,律师说我们违法。我们搬出刑事诉讼法,里面明白地说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在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对于这类案件,当公权和私权碰撞时,应优先考虑私权、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自治”。通俗地说,如果享有起诉权的被害人自己都不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只希望和解,公诉人也没有必要过于积极。

    事实上,委托调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也很有帮助。杨浦区延吉街道派出所副所长夏亮告诉半月谈记者:“现在基层警力紧张,而调解纠纷需要大量取证,牵制了许多警力。委托人民调解将公安从大量行政调解中解放出来。”而且,老百姓的心态很微妙,行政执法机关做调解,群众不容易满意,常认为他们偏向一方,为此基层公安部门还遭到不少投诉。夏亮说:“如果是人民调解,大家的身份地位都平等,不存在以权压人的可能性,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法院方面则表示,开展委托调解工作能切实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2006年,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窗口”共接受委托调解民事纠纷2433件,调解成功2150件。这样,长宁区法院多年来首次出现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量同比大幅下降的现象,诉讼替代的效果已经显现。                        (编辑:贺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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