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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试点力遏刑讯逼供
  新华网 ( 2007-03-27 16:35:33 ) 来源: 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4期
 

 

 

 

律师在场权试点力遏刑讯逼供


■  王骏勇  姚晓峰


   “你可以申请你的律师到场陪你,旁听我们对你的讯问。”听到检察官的提醒,嫌疑人杨某赶紧回答说:“那我要请!”
    这是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自侦案件中保障律师执业的实施办法》后,检察官和嫌疑人之间常有的对话。据下关区检察院检察长陆晓敏介绍,“在自侦案件办理环节让律师提前介入,在审查起诉环节让律师在场旁听,在控告申诉环节让律师参与接待”,下关区检察院率先试水律师在场权制度,以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2006年8月的一天,同在南京上班的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并进行厮打,后杨某失手致张某颅脑损伤继发脑疝而死亡。
      “我杀人了?” 杨某不敢相信这是事实。更让他忧虑的是,司法机关会不会要自己“偿命”。当听到可以请辩护律师到场时,他感觉像抓到了救命稻草。在检察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当着辩护人吴律师的面,杨某将事实经过完整详细地供述了出来。吴律师立即发现了两个关键点:首先,对方阻止杨某施工在先,打架过程中杨某是失手致其死亡,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其次,只要在民事赔偿方面让死者家人满意,杨某仍有希望得到缓刑。
      律师的意见最终被采纳。法院认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对方谅解,故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按照有关规定,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然而事实上,这一法定权利在不少地方未能落实。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的改革,一是贯彻实施法律规定,二是让律师提前介入,进一步拓展了嫌疑人的权利空间。
    审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心理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在最开始接触公安检察人员时,最容易被突破。所以,现行法律从有利于破案的角度出发,将律师挡在初次讯问的门外。然而,律师不在场使得本来就强势的侦查人员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有的侦查人员滥用权力,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一些冤假错案实肇始于此。随着一些错案被媒体曝光,刑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被称为“中国刑事程序最大不公”。    
    律师在场权被不少专家认为是克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在场监督,能够确保侦查人员不超越权限。一般人都不会当着律师的面刑讯逼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认为,如果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佘祥林等冤案不会走到这一步。
    下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梅琨表示,长期以来,司法机关老是把律师当作对立面,认为律师就是来找麻烦的,这种观念其实不利于办案。他指出:“我们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让律师提前介入,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律师的出场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帮助。近年来,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部分人并未遭受刑讯,而是以此为借口恶意翻供。律师在场有助于保证取证的合法性,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打消犯罪嫌疑人庭下招供、庭上翻供的侥幸心理。
      律师在场让嫌疑人吃了“定心丸”。下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艳认为,辩护律师在场能增加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信任感,使嫌疑人认识到如实供述的重要性和可靠性。这显然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另一方面,律师在场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对者认为,律师在场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顽抗,不交代问题。一些侦查机关人员认为,律师的出现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对抗双方的心理态势。下关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谭平震则表示,按照下关区检察院的规定,在场律师只有旁听权而没有询问权,并且不得以动作或眼神干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目前,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其对律师在场权如何规定尚不明晰。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表示,律师在场权目前在业界和理论界都没有人明确抵制了,因此实现这些权利的时间段不会太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领导表示,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还须慎重。
(编辑:贺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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