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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打白条”,司法救助“买和谐”
  新华网 ( 2007-03-27 16:20:23 ) 来源: 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4期
 

 

 

 

 

法律判决“打白条”,

司法救助“买和谐”

 

■  半月谈记者 ; 周清印

一纸判决终成“空头支票”,“法律白条”怎能画饼充饥

    半月谈记者十多年来在各地调研中接触了上百名涉法涉诉上访人员。长年累月走在信“访”与信“法”的钢丝上,坎坷维权路耗散了他们的精力和财力,蓬头垢面、表情阴郁、言辞愤激几乎是这群人给记者的共同印象。他们当中,确有一部分人凭借辗转抗争和多方援助,最终打赢了官司,找回人性的尊严和迟到的正义,露出了“苦恼人的笑”。但喜极而泣之后,接踵而至的执行难,却让其中不少人重陷泥淖。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驻地宾馆审议或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半月谈记者在现场听到不少打破执行难坚冰的建言。在河南大厦河南代表团大会发言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安阳市委书记靳绥东的话很能代表民意:“当前迫切需要把审理、审判和执行紧密结合起来,不能一判了之。如果说执行问题解决不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会长期存在,影响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和谐。”
    尽管去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掀起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执行风暴”,共执结78万件积案,执行到位金额高达2160亿元,但截至去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仍不讳言,尚有80余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
    法,是权威而圣洁的。在一个法治昌明的国度,司法素有维护、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美誉。而在整个司法链条中,公正审判固然居于中枢地位,但不能兑现的判决只能说是完成了“前一半的正义”,执行兑现则是完成“后一半的正义”。

四起血案考问:高额死亡赔偿无人买单

    “判决白条”和“执行马拉松”现象,无疑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撇开体制性因素不论,从主观根源看,执行工作消极不力、简单粗暴,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以权谋私、执行腐败,一直是公众诟病的三大焦点。不过,有一个客观现实原因却往往被公众忽略:无论怎么加大执行力度,相当一部分刑事犯和民事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以下是近两年曾经震惊全国的4起血案:
    2005年2月,长春司机付中涛驾驶林肯轿车将10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拖带行驶2300多米,被害人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2006年4月,北京郊区一社会青年王洋因报复女友,用砍刀连杀2人。
    2006年7月,陕西农民邱兴华在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道观用弯刀和斧头连杀10人。
    2006年11月,贵州兴仁县县长文建刚一家6口惨遭歹徒曹辉“灭门”。
    依照国法,制造这4起血案的主角,除了用生命偿付刑事责任外,还要担负十几万元、数十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害人亲属往往陷入人财两空的困难境地。今年3月25日,半月谈记者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庭审现场,听到法庭宣布一审判处“报复女友案”主犯王洋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时,王洋一脸不在乎地说:“反正,我现在是要命有一条,赔偿钱财则是分文没有。”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政协副主席蔡世彦说:“我们了解到,刑事犯罪分子许多是无业者或收入很少的群体,他们被判刑甚至被判死刑,没有赔偿能力,致使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被犯罪分子造成的物质损失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他们当中不少人被迫到处上访,有的情绪十分激烈,甚至选择极端的手段。”
    不仅如此,据蔡世彦代表调查了解,类似情况,也反映在不少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被司法文书确定的权利实现不了,有的生活极度困难,往往迁怒于法院和政府。“判决白条”挑战司法公信力,但这种背景下的“白条”确实不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

   
司法救助悄然试验,“只替社会‘买和谐’”

    如何兑付这类“判决白条”?事实上,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大案已经迫使司法界、法学界人士对这道似乎无解的难题理性求解。探索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是多数人开出的一剂药方。
    去年3月,湖北省委、省政府经调研后决定由财政列支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均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要求县级安排数万元,市级安排数十万元,省级安排数百万元。截至去年底,湖北省高院共筹集到200万元司法救助基金,从全省法院上报的1500多件案件中,选择出43件进行了司法救助,仅限于民事诉讼赔偿数额不大(如5万元左右),双方都是特困对象,而被侵权方急需救助的自然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一再说明,司法救助资金“不替被执行人买单,只替社会‘买和谐’”。基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是对急需得到救助的申请人予以救济,不是国家拨款代刑事被告人、民事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因此,救助后,原判决执行不应终结。
    就在今年3月8日,云南省也宣布拨款500万元启动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申请人经审查批准可得到最高金额5000元的一次性应急生活补助。
    相比之下,河南省三级法院司法救助力度较大,效果已初显。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接受半月谈采访时说,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161个县(市、区)共有124个财政拨出专款,建立了特困群众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累计筹措救助基金2100多万元,使5000多位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救助,稳定了当事人情绪,彰显了司法为民和国家的人文关怀。

   
司法救助基金亟待有法可依

    由于执行救助基金在我国局部地方刚刚试水,司法界尚存在不少探讨争议,有的认为要区别对待、慎重推行,有的主张尽快出台相关立法。
    “刑事被害人本身没有什么过错,之所以受害,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社会没有给他提供足够的公共安全保护。因而,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使他免除生存威胁,正当性、合理性比较明显。但对一般民事申请执行人采取司法救助,则正当性不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说,“这类民事执行案比例大,成本大,风险大。让国家财政拿纳税人的钱,对这一部分申请执行人救济,国家现在是买不起这个单的。何况,申请执行人当初在跟被执行人发生交易时,缺乏足够的市场风险和交易安全意识,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都由国家买单,势必纵容市场主体在交易时不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所以,这个单,国家不能买,买了有害无益。”至于那些确实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江必新院长认为,应由民政、社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该低保的低保,该救济的救济。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在接受采访时也基本持这种看法。“在任何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肯定都会存在,应主要由市场主体承担,不宜变成全社会风险共担。当然,对那些由于刑事受害、债务企业破产等原因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给予一定司法救济,会有一定社会效果,安徽省也在尝试建立这方面的救助基金。但这种救助基金杯水车薪,只是救急不救贫,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也不宜上升到制度化层面。何况,司法救助基金该给谁、给多少,使用、管理起来难以操作。”从长远计,汪利民提出,一方面要寄望于全社会市场风险意识的普遍树立,另一方面要寄望于国家社会保障、保险体系的日臻完善。“另外,公益慈善救济也是世界通行的办法,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后,慈善的阳光会更广泛地照耀到特困人群身上。”
    让人欣慰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半月谈记者获悉,目前全国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试点工作,去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肖扬说,今年将在更多的法院推广这项新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孙谦认为,经济发展、财力增强,为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可行性。
    而针对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保证等软肋,李道民代表今年两会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议案,呼吁出台行政法规,使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或司法救助基金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联合发文,明确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
    江必新、汪利民代表一致建议,立法进行程序设计,明确规范救助范围、标准,严格监控救助基金运行,特别要避免摁下葫芦浮起瓢,诱发新的上访。
    这种提醒并非多余。司法救助金本意是雪中送炭,但要是发放不公,会误导一些涉法上访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结果把司法救助金当成唐僧肉,人人争着啃一口。(编辑:许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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