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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法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法律还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法律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缓解百姓“打不起官司”难题
国务院2006年12月30日授权新华社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交通部采取严厉措施规范收费公路管理
2006年12月,交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收费站点总量。东部地区新增新建的二级公路一律不准收费。中、西部地区新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必须从严。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和大中修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对目前正在建设的收费公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整改。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两个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交通部还要求,在新办法出台前,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对非法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或没有依法按程序转让的,以及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的,必须清理并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实施严格处罚。
我国开放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2006年12月,商务部发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我国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使外资获得在我国国内批发零售原油、成品油的资格。国内民营油企也获得了更低的准入门槛。新办法规定,民营油企只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应渠道,并与具有批发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相关协议等条件,就可申请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新办法的实施,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形成“国有公司、跨国公司、民营企业”三足鼎立之势。
(编辑: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