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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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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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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7 1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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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手册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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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2006年12月底,据公安部介绍,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翻新等特点。 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法主要有六类:一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二是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如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者以每台3.6万元的价格购买飞镖机,返租给公司经营4年,最终可得5.76万元。 三是以“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如济南南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采取按年收费和一次性交纳教育保证金两种缴费方式,向部分学生家长一次性收取15万元~32万元不等的教育保证金,承诺学习期满还款,共收取教育储备金1.12亿元。 四是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网络传销”。如贵州红跃药业集团公司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在山东、河南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 五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在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共骗得252人购买股票430余万股,诈骗金额达2000余万元。 六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如在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编辑: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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