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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朗制裁决议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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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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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1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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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手册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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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737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一系列与其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的制裁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朗制裁决议的要点
——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实施制裁,并将成立一个制裁委员会监督制裁措施执行情况; ——要求伊朗立即停止所有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有关的活动,且须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实; ——要求世界各国对进出伊朗的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和弹道导弹相关的物资、技术和设备实行禁运; ——要求各国冻结与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的人员和公司的资产,防止向伊朗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在有关人员出入境时进行严密监督并向制裁委员会报告(决议罗列了相关的机构、公司和个人); ——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在60天内就伊朗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安理会提交一份报告; ——如果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伊朗已暂停铀浓缩、重水反应堆相关活动,并且重新回到谈判桌前,安理会将中止制裁措施; ——如果伊朗完全遵守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安理会将取消制裁措施; ——如果伊朗仍拒绝停止其核计划,安理会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41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除武力以外的制裁措施。 外交人士指出,安理会第1737号决议主要是防止伊朗的核技术或者核设施向外扩散。主要作用在于向伊朗传递明确信号,敦促其恢复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否则将有可能面临国际社会的孤立和安理会更加严厉的制裁。 伊朗核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关键在于主要当事方之间缺乏信任,而这种情况也绝非一纸决议就可轻易解决。在目前情势下,安理会不可能一手包办伊朗核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仍然是处理该问题的主要机制,对话和谈判始终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和根本出路。安理会此次决议中的对伊制裁措施是有限和可逆的。第1737号决议对伊朗而言更多的是一种抉择,而不仅仅是制裁。
(编辑:班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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