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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构:特权下的监管盲区
  新华网 ( 2006-08-23 14:46:05 ) 来源: 半月谈2006年第16期
 

 

 

 

临时机构:特权下的监管盲区

本刊记者 李松

    近年来,为了推动某项工作的完成,一些地区以“指挥部”、“办公室”等名义,设立了大量的临时机构。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在一段时间内,这些临时机构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最为严重的是,在一些临时机构内,经济犯罪现象十分突出。

泛滥的临时机构

    据了解,设立临时机构对某一特定事务进行专门管理,这是很多地方长期以来的做法,主要是为了发挥行政行为的灵活性,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因此,许多临时机构都是由当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
    但也正因为备受重视,“这些一般承担市场整顿、重点工程建设等任务的临时机构,往往拥有很多特权。”北京市的一位机关干部告诉记者。一些临时机构,更是基本脱离了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管,成为监管的盲区。
    据记者调查,由于缺乏制度约束,这种享有某些特权的临时机构,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设置随意化乃至泛滥的现象,旧的难以撤销,新的不断出现,以至像生猪办、清欠办、创建办、三电办、拆迁办、督查办、整顿办、考评办、推进办、节庆办等五花八门的临时机构多如牛毛。更荒诞的是,还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变种,如“馒头办”之类的临时机构。
    有媒体报道,陕西省对2004年12月前设立的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协调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进行清理,撤销了265个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其实,临时机构泛滥的现象并非陕西独有。依此类推,全国到底又有多少省级临时机构、市级临时机构、县级临时机构、乡镇级临时机构呢?记者曾收到一位官员的名片,像折子一样叠了几层,上面密密麻麻地排列着他拥有的各种头衔——其中最多的,就是各种各样临时机构里的“官职”。

折射政府管理机制不健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随意设置临时机构的现象,不仅群众反感,一些专家学者甚至领导干部也表示质疑。他们普遍认为,有些临时机构的设置是必要的,但动辄就设置临时机构,反映出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严重缺失。
   “既然事事都有管辖部门,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多临时协调机构?”北京市一位机关干部认为,“临时机构泛滥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一些政府机构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二是一些地方领导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有问题”。
    北京市民王女士说:“许多临时机构只见成立不见撤销。为表示领导重视就成立临时机构,这是形式主义的做法。政府与其搞这些花架子,不如多为老百姓办点实事。”
   “目前大多临时机构,其实都是部门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的产物。”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认为:“设立过多的临时机构,会不同程度地使计划经济回潮,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周先生曾是一个临时机构的负责人,他向记者坦承:“一些牵涉面广的重要工作,成立临时机构,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但现在很多临时机构的设立,并没有多少工作上的必要性,反而可能造成权力失控,滋生腐败。”

职务犯罪“重灾区”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临时机构已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剧增,这使得临时机构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在一些大案要案中,不难看到各种临时机构工作人员的名字。
    2004年,原南宁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宾阳分指挥部发生的“窝案”震惊了全国,包括在宾阳分指挥部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宾阳县交通局原副局长韦善传、宾阳县土地局原副局长黄春尤等在内的数人,通过伪造他人签名、制造虚假名字,甚至利用死人名字,大肆虚开征地补偿费、水灾补偿费收款收据,侵吞各类补偿款共计146万余元。2006年8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三电办”原副主任张宝经,因贪污689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发现,这些临时机构工作人员陷入犯罪的深渊,除自身原因外,无不与临时机构本身所拥有的特殊性及存在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首先,一些临时机构收支金额较大,财务管理不健全。据了解,由于这些临时机构承担的任务一般都比较重要,上级下拨的经费数额很大,多的超过千万元,少的一年也有几十万元。而与此同时,对临时机构却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一方面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的或兼职的人员,基本脱离了原部门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在临时机构内部,由于许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领导本身也有“临时”观念,因此监督制约机制往往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也不到位,个别人甚至还有“乘机捞一把”的思想。
    其次,一些临时机构决策随意性大,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设置临时机构的目的是为了集中行使相关权力、谋求高效。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权重一时,土地审批、税务、工商管理、公检法等部门都得纷纷为其“让路”,一些临时机构决策随意性大,运作不规范。由于主要集中在城镇开发、交通、水利建设等“利润”丰厚的领域,临时机构往往成为不法分子重点“进攻”的对象。

监管亟待加强

    据了解,尽管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者为了完成某一项临时任务或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临时机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权限等并无明确规定,尚须完善。
    “目前临时机构没有规范可言,这是一个全国性难题。”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尽管一些地方,也在不同程度地对临时机构进行清理,但总体效果不是很好。
   “应尽快理顺临时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同时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李成言教授认为:“对于确需设立临时机构的,应该按组织法走法定程序,规范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撤销的条件或期限等,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然后公示并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编辑:王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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