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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热点问答
  新华网 ( 2006-07-25 14:00:59 ) 来源: 半月谈2006年第14期
 

 

 

 

军队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热点问答

主持人的话: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已正式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据了解,2006年军队将招聘数量不低于编制数三分之一的文职人员。哪些社会人员可以应聘?文职人员行政关系及档案如何管理?文职人员生活待遇有何规定?文职人员退休及后续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对广大读者非常关心的上述问题,本刊编辑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逐一解答。
    问:从2006年到2008年,军队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有何规划?
    答:2006年3月,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工作会议确定,今年的招聘对象,重点是工作急需、社会人才来源丰富的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2007年将基本实现文职人员聘用工作规范化,招聘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初、中级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岗位,招聘数量达到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2008年底,将空余文职人员岗位全部聘满配齐。
    问:何谓军队文职人员?应聘军队文职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军队哪些单位、哪些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答:《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条例》规定: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应聘军队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问:聘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要求,聘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合同期限;岗位名称和等级;岗位职责;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问:《条例》对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问:文职人员行政关系及档案问题如何解决?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怎样处理?
    答: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条例》对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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