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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珍重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新华网 ( 2006-02-09 11:09:22 ) 来源: 半月谈2005年第24期
 

 

 

 

当事人,请珍重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王奎勋 张兆利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发生纠纷后不少当事人往往在实体权利上寸土必争,却不自觉地忽视了程序方面的诉权,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以下几则案例,提醒您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公民在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反诉和申诉权利。


上诉:对判决说“不”

    案例:个体经营业户申某到银行储蓄所存款7600元。该所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他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个月后,当申某到储蓄所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却误为760元。当他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兑付本息遭到拒绝后,申某一纸诉状把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原告败诉。接到判决书后,申某虽认为不公,却因忙于生意,一时也未把上诉放在心上。一个月后,当他通过向律师咨询,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官司可以打赢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某为此追悔莫及。
    法律提示: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损失的案例。所谓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3.递交上诉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申请和理由等。


反诉: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2005年5月,谢某与某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派车为谢某将400箱浏阳河酒从省城运至其副食批发部,谢某支付运费;车主负责运输途中及货物损坏、丢失的费用。合同履行后,当货车行至离卸货目的地10公里处时,由于路面颠簸,造成价值2.3万余元的货物丢失。谢某为此拒付运费并将货车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物流运输公司首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并立即解除对货车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诉书副本后,谢某在律师的指点下及时提起反诉,要求物流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等费用2.9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货物损失2.3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经济损失1350元,支付运费1500元。上述2项相互抵折,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经济损失20150元。
    法律提示:这是一起被告及时行使反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反诉的提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2.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申诉:化“不利”为“有利”

    案例:2005年2月,徐某将收购的5600公斤花生卖给农副产品加工专业户陶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陶某收货后给徐某出具一张借条,写明1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但未约定利息。之后陶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徐某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陶某返还徐某货款10080元,并按0.72%的月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不服,以利息判决过高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约定利率计息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撤销原判,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作出了陶某偿还徐某货款10080元,并按0.44%的月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
    法律提示:这是一起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诉权,通过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即通常所说的申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格。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编辑: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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