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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中奖彩票”引发的官司
  新华网 ( 2005-12-02 11:20:55 ) 来源: 半月谈2005年第22期
 

 

 

 

 

“500万中奖彩票”引发的官司

 

刘庆伟

 

 

    这几年,买彩票中大奖引发官司的事情屡有发生。由于彩票是无记名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由持有者主张权利,而人们在合伙购买彩票时,又多基于口头协议,所以,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难下结论。前不久,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审理了一起500万元彩票大奖引发的官司,该案颇具代表性,值得我们借鉴。
    白淑兰、包淑华和于景兰三人都是住在一个大院内的居民,2003年7月开始,三人口头协议合伙购买彩票,中奖后三人平均分配。手气不错的三人在两天内曾中过4次小奖,每次的奖金都已平分。2003年7月26日,三人又相约一同来到一彩票销售处购买福彩。她们每人各拿4元钱,共同购买了6注彩票,共同选号,于景兰负责执笔。买完彩票后,6张彩票都放在于景兰手中保管,彩票号码的底稿则放在白淑兰和包淑华处保管。
    令人惊喜的是,当晚开出的福彩的一等奖号码,竟与于景兰手中的号码是一致的!可第二天,当三人商量奖金分配时,于景兰突然提出是自己出钱买的一注中了大奖,所以这个奖金应归自己独占。经过激烈争执之后,于景兰同意分给白、包二人每人各70万元,自己则缴纳了100万元税金后领到了260万元。然而,三人之间的关系却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白淑兰和包淑华商量认为,三人买彩票事先有约定,平均出资、平均获利,小奖平分,大奖也应该平分,于景兰独占奖金或多占奖金都是对她们合法权益的侵害。白、包二人找到于景兰提出“平分”要求,遭到于的拒绝。于是,二人于2003年8月4日一纸诉状将于景兰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景兰向二原告支付属于它们的彩票奖金款。
    同年9月22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巨奖纠纷案。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二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合伙关系问题上。佳木斯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故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原告不服,于2004年5月12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合伙购买彩票的关系成立。二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两名证人,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亦有4名证人出庭作证,6位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分别对三人购买彩票的出资、选号、兑奖以及每次购买彩票后将彩票和彩票号码底稿在不同日期分别由不同人保管的事实做出证明,且有二原告提供的中奖彩票号码的底稿以及已分部分奖金的事实予以佐证。故二原告上诉主张与被告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成立。合伙购买彩票的收益,在无书面约定分配比例的情况下,按各方投资比例平均分配。
    黑龙江省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被告于景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淑兰、包淑华各633,333元。

 

法律评析

 

    首先,我们要弄清彩票的性质。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彩票属于有价证券当中的无记名有价证券,即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人是其持有者,谁持有该种证券谁就有权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责任。
    其次,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信誉、合同客体、合同内容的繁简等诸多因素选择所要采用的合同形式。由此可见,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问题,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口头协议行为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人证、物证,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

    (编辑: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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